車船稅對于車輛、船舶是否有含義上的解釋?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1號)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車船稅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中車輛、船舶的含義如下:
乘用車,是指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于載運乘客及隨身行李,核定載客人數包括駕駛員在內不超過9人的汽車。
商用車,是指除乘用車外,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于載運乘客、貨物的汽車,劃分為客車和貨車。
半掛牽引車,是指裝備有特殊裝置用于牽引半掛車的商用車。
三輪汽車,是指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每小時50公里,具有三個車輪的貨車。
低速載貨汽車,是指以柴油機為動力,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每小時70公里,具有四個車輪的貨車。
掛車,是指就其設計和技術特性需由汽車或者拖拉機牽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種無動力的道路車輛。
專用作業車,是指在其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車輛。
輪式專用機械車,是指有特殊結構和專門功能,裝有橡膠車輪可以自行行駛,最高設計車速大于每小時20公里的輪式工程機械車。
摩托車,是指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最高設計車速大于每小時50公里,或者使用內燃機,其排量大于50毫升的兩輪或者三輪車輛。
船舶,是指各類機動、非機動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動裝置,但是船舶上裝備的救生艇筏和長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其中,機動船舶是指用機器推進的船舶;拖船是指專門用于拖(推)動運輸船舶的專業作業船舶;非機動駁船,是指在船舶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為駁船的非機動船舶;游艇是指具備內置機械推進動力裝置,長度在90米以下,主要用于游覽觀光、休閑娛樂、水上體育運動等活動,并應當具有船舶檢驗證書和適航證書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