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扣除企業:包裝物進項稅能否單獨勾選抵扣?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第一條規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液體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其購進農產品無論是否用于生產上述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均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附件1)的規定抵扣。
財稅〔2012〕38號附件1《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不再憑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購進除農產品以外的貨物、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增值稅進項稅額仍按現行有關規定抵扣。
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試點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的(包括包裝物、輔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稅進項稅額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耗用農產品數量×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13%/(1+13%)(注:自2019年4月1日起調整為9%或10%)
農產品單耗數量、農產品耗用率和損耗率統稱為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標準(以下稱扣除標準)。
根據上述規定,農產品初加工企業進項稅額采取核定扣除辦法,購進的部分農產品加工成紙箱作為初級農產品的包裝,不能勾選抵扣進項稅,需要核定扣除進項稅,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耗用農產品數量×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