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交易/協議轉讓股票股息能否享免稅?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第一條、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其他有關操作事項,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第七條、本通知所稱轉讓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一)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統或大宗交易系統轉讓股票;
(二)協議轉讓股票;
(三)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劃;
(四)因依法繼承、捐贈或家庭財產分割讓渡股票所有權;
(五)用股票接受要約收購;
(六)行使現金選擇權將股票轉讓給提供現金選擇權的第三方;
(七)用股票認購或申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份額;
(八)其他具有轉讓實質的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取得上市公司的股息紅利滿一年免征個稅,包含大宗交易和協議轉讓取得股票的股息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