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借款給企業,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納入個稅的綜合所得匯算清繳?
答:《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7號)第二條、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并依法辦理匯算清繳。?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綜合所得,是指納稅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本辦法所稱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匯總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后,適用綜合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并減去速算扣除數,減去減免稅額后計算本年度實際應納稅額,再減去已預繳稅額,確定該納稅年度應退或者應補稅額,在法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結清稅款的行為。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減免稅額-已預繳稅額
納稅人取得境外所得,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據實申報。
根據上述規定,個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不包含利息等分類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