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建造完工投入使用后,銀行借款利息是否可以費用化在稅前扣除?
答:參考《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
依據上述規定,房產建造期間的借款利息應該資本化計入房產建造成本,完工投入使用后的借款利息可以作為借款費用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