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對于光伏發電企業有沒有免征土地使用稅的優惠?
答:參考《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光伏發電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適用問題的通知》(內財稅〔2017〕2010號)的規定。
一、對光伏發電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下同)內歷史遺址、過境高壓傳輸線、泄洪渠、水壩等無法實際占用的土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稅。
二、對光伏發電企業用地,如果土地性質屬于農用地或未利用地,且被實際用于種養殖、水土保持、植被恢復、荒漠化治理、鹽堿化治理工作的,可按條例中“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三、對光伏發電企業的光伏板陣列基座、升壓站、變電站、廠區道路等生產用地,以及辦公用地、生活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四、對光伏發電企業已辦理土地使用權屬證書的土地,按相關規定據實征收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