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電子客票沒有填寫公司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可以抵扣進項稅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關于鐵路客運推廣使用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號)第七條規定,購買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購進境內鐵路旅客運輸服務,以電子發票(鐵路電子客票)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并按現行規定確定進項稅額。乘車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鐵路車票(紙質報銷憑證),仍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第一項第3點的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以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應當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致,否則不予抵扣。
根據上述規定,員工出差取得的鐵路電子客票沒有填寫公司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不可以抵扣進項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