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月發放的津貼、補貼是否可以作為福利費用核算?
答:應該作為工資薪金核算。參考《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做好國有企業津貼補貼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3〕13號)規定,企業津貼補貼統一納入工資總額管理并在應付職工薪酬中列支。推進貨幣化福利改革,將取暖費等按人按標準定期發放的貨幣化福利納入工資總額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或企業在工資總額內設置津貼補貼外,企業不得以福利或其他名義承擔職工個人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