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因異常憑證調增所得額,補虧后余款能否彌補后續年度虧損?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第一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其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
根據上述規定,專票被稅務機關認定為異常憑并要求企業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可以彌補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和當年度的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應繳納企業所得稅,不能彌補2024年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