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作為投資平臺,合伙人可以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嗎?
答:原則上不能,參考《關于權益性投資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1號)規定:
“一、持有股權、股票、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下簡稱獨資合伙企業),一律適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獨資合伙企業應自持有上述權益性投資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稅務機關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情況;公告實施前獨資合伙企業已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應當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稅務機關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情況。稅務機關接到核定征收獨資合伙企業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情況的,調整其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