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內無償借貸資金需調增企業所得稅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第三十八條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者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作特別納稅調整。”。
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所得稅方面可以參考上述規定進行處理。建議跟主管稅局溝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