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企業因挖煤造成地面耕地塌陷,是否繳納耕地占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主席令第十八號)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或者地質勘查臨時占用耕地,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復墾,恢復種植條件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81號)第十九條規定,因挖損、采礦塌陷、壓占、污染等損毀耕地屬于稅法所稱的非農業建設,應依照稅法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自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認定損毀耕地之日起3年內依法復墾或修復,恢復種植條件的,比照稅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退稅。
根據上述規定,煤礦企業因挖煤造成地面耕地塌陷,應繳納耕地占用稅。自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認定損毀耕地之日起3年內依法復墾或修復,恢復種植條件的,可以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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