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監測數據計算當月污染物排放量方法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重點行業環境保護稅宣傳手冊之十一》建筑材料制造行業:“問題07:如何使用委托監測數據計算污染物排放量?
答:納稅人可以委托監測機構監測某一排放口的污染物排放量,受托的監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記載的是某一時段的污染物排放情況,不是當月數據,需要折算成月份數據,即該月該排放口相應污染物的排放量。如,某建筑材料生產企業有廢氣排放口一個,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委托監測機構對有組織排放的污染物進行監測。《檢測報告》結果顯示,廢氣的標桿流量為每小時10萬立方米,顆粒物(煙塵)的實測濃度為每立方米40毫克,當月生產裝置共運行300小時,則當月污染物(一般性粉塵)排放量為:100000(立方米/小時)×300(小時)×40(毫克/立方米)=1200(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