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報廢產品,回收企業是否能向其“反向開票”?
答:根據《關于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5號)第一條規定”出售者是指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報廢產品或銷售收購的報廢產品、連續不超過12個月(指自然月)“反向開票”累計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不含增值稅)的自然人。
如果已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且經營范圍中包括“銷售廢舊物資”,那么從事的銷售收購報廢產品的業務,應全部以個體工商戶名義對外銷售,并開具發票。
如果個體戶經營范圍與報廢產品銷售無關,理論上自然人出售者發生報廢產品銷售業務時,該回收企業可以向其“反向開票”。但實操中部分稅務機關明確,其從事銷售報廢產品的業務應當全部以個體工商戶名義對外銷售并開具發票,以此避免企業拆分收入虛開發票、偷稅漏稅等情形發生。此時,建議以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口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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