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報廢損失數額較大是否需要提供專項報告?
存貨報廢損失數額較大是否需要提供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七條規定,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殘值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二)企業內部關于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殘值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
(三)涉及責任人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說明;
(四)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附件《取消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第3項列示如下:
序號證明名稱證明用途取消后的辦理方式
3專業技術鑒定意見(報告)或中介機構專項報告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特定損失時,需留存備查專業技術鑒定意見(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不再留存。改為納稅人留存備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
根據上述規定,存貨報廢損失數額較大不再需要提供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改為納稅人留存備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