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合作社開具的免稅增值稅發票,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嗎?
糧食公司從農業合作社收購糧食,取得合作社開具的免稅增值稅發票,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第一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第二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注:《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二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根據上述規定,糧食公司從農業合作社收購糧食,取得合作社開具的糧食免稅增值稅發票,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