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16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于辦理涉稅業務,如計稅、退稅、抵免等。”馬上就7月份了,作為企業,收到或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怎么處理才是合規的呢?我們在這里整理了一些會員單位的問題與大家一起分享:
1、問:給個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是否要在納稅人識別號處填寫個人身份證號碼?
答: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第二章 第一節 三、個人消費者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所以向消費者個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需要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2、問:企業給事業單位、行政單位、非營利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是否要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所以,企業為事業單位、行政單位、非營利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要填寫納稅人識別號,確實沒有納稅人識別號的可以不填寫;
3、問:企業收取的通用機打發票,是否必須要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文件所說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是專指發票名稱是“**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發票,通用機打發票、定額發票等不需要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 作者:盛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