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從2015年5月1日起,將稀土、鎢、鉬資源稅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并按照不增加企業稅負的原則合理確定稅率。同時,進一步清理和規范收費,將稀土、鎢、鉬的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止征收相關價格調節基金,取締省以下地方政府違規設立的相關收費基金。研究建立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
此次稀土資源稅改革的政策指向十分明朗,就是要進一步推進清費立稅,理順資源稅費關系。清理收費決定稀土資源稅改革的成敗。過去礦產資源是塊唐僧肉,在其身上聚集著太多的收費黑手,地方政府掄起亂收費的“刀叉”,致使礦業開采負擔過重。資源稅改革之所以難,其中一大難點,就是要理順礦業領域名目繁多的收費。國務院常務會議已有要求,要立即著手清理涉煤收費基金,停止征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取消原生礦產品生態補償費、煤炭資源地方經濟發展費等,取締省以下地方政府違規設立的涉煤收費基金,嚴肅查處違規收費行為,確保不增加煤炭企業總體負擔。這一次,清理稀土行業亂收費又提上政策議程,并將稀土、鎢、鉬的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降為零,停止征收相關價格調節基金,取締省以下地方政府違規設立的相關收費基金。這一系列的政策規定,可為稀土資源稅改革鋪平道路。
此次稀土資源稅改革的政策背景也十分清晰,就是應對取消出口配額、出口關稅的政策“后遺癥”。稀土素有“工業味精”之稱,廣泛應用于高端電子元器件生產,國際市場需求空間很大。長期以來,我國一直是全球最大的稀土生產國和出口國。然而,正是因為稀土具有較高的工業附加值,盜采、濫采稀土礦的情況屢禁不止,稀土出口量也猛增,大量稀土資源流向國外。有鑒于此,國家曾實行出口配額政策,并征收一定的關稅,在實施稀土集約化開發和有限出口方面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也倍受國際市場責難,不得不對稀土“解禁”。此前,我國稀土出口配額、出口關稅的取消已先行一步,在與WTO貿易游戲規則接軌的同時,也造成國內稀土生產再度無序競爭的負面影響,一些小的開采企業乘勢揭竿而起,與大企業爭地盤爭市場,使得稀土開采亂相叢生。因此,亟須出臺資源稅以“對沖”取消出口配額、出口關稅的政策“后遺癥”。在市場期待和預料中,稀土行業資源稅改革終于“落地”,可促進稀土行業有序競爭。
從政策效應對比角度來說,過去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的情況下,按開采多少礦來交資源稅,造成了開采企業“嫌貧愛富”,造成富礦被濫采濫發、資源利用不合理的現象。如今改為從價計征,是引導開采企業對資源的合理利用。實行從價計征后,資源價格隨行就市,價格高則多納資源稅,價格低則少納資源稅,這樣在稅源配置上更趨科學合理。從價計征還有利于調整資源稅定位,由過去定位為增加財政收入、調節資源級差收入的一般稅,轉變為現在運用稅收杠桿的調節作用,為國家的經濟政策目標服務而設立的特殊稅種。從價征收會對控制過度消耗稀土起到一定作用,目的是節約資源,保護環境,防范和化解資源風險。
至此,我們可以清晰地勾勒出新一輪資源稅改革的輪廓。2010年5月,石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在新疆正式破冰試點,2011年,改革在全國推行。3年后,以2014年煤炭資源稅改革為契機,我國資源稅改革進入新一輪博弈,從煤炭到鐵礦再到稀土、鎢、鉬,其邏輯關系是從易到難,從大宗到稀小,一步一步全面鋪開,立體式覆蓋。此前下調鐵礦石資源稅是應時之需,這只是新一輪資源稅改革的前奏曲,資源稅改革的基本邏輯是從鐵礦石入手,然后延伸至銅礦、稀土等其他礦石領域,實現所有礦業“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以切實降低礦企在自身經營層面之外的壓力,促進中國礦業與國際市場的對接。從這個意義上說,此次稀土資源稅改革是又一根接力棒。
作為推動中國經濟增長模式轉變的關鍵環節之一,資源稅改革自然有著非同尋常的“標桿”意義。
資源稅是以自然資源為征稅對象的稅種。多年來一直實行從量定額計征的辦法,表現出諸多局限性,如征稅額不能隨價格上漲而相應增加,與資源稀缺程度的變化情況不相匹配。同時,一些該征的資源沒有納入征稅范圍,收稅之外還有很多不規范的收費。
資源稅開征的初衷是為了體現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等諸多國有資源的有償使用特征,與此同時,通過開征資源稅,國家亦可調節因資源壟斷所形成的級差收入。
由于石油、煤炭在我國能源結構中占據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推進石油、煤炭資源稅改革,成為撬動我國能源結構調整的重要支點。
而現實是,自1994年中國開征資源稅以來的十幾年間,偏低的資源稅率以及從量計征的稅收方式在擴展地方財源、提振地方經濟等層面發揮明顯作用的同時,卻也埋下了“廉價”資源導致產能擴張沖動與日劇增、資源“稀缺性”觀念日漸淡薄等隱患。
尤其是,在過去高增長的年代,資源價格一路攀升,面對這一客觀事實,傳統資源稅制在調節資源級差收入方面的功能也在變相被削弱,以至于對資源的有效利用形成了制度性障礙。與此同時,資源稅改革也一波三折,只聽樓板響,不見人下樓。
況且,資源稅改革也將成為中國資源價格市場化改革的“試金石”,理論上而言,資源稅改革的實施力度以及成效對于整體的資源價格改革應具有極高的參照性,稱之為資源價改的“標桿”恐怕并不為過。
此次稀土稅費改革同步進行,是如火如荼的資源稅改革又添一把干柴烈火,關鍵在執行力,還要兼顧各方利益平衡。從地方政府的訴求看,資源稅帶來的收益增長大概與取消收費的損失相當。為保證財政收入不受影響,地方政府部門在稅率制定上很可能盯上高稅率。如果地方政府持續地實行高稅率,那么既不能體現資源稅改革的優越性,還會傷及稀土行業的利益,對中央的決策威信也是一個挑戰。因此,稀土資源稅改革不可特立獨行,單兵突進,需要平衡各方利益,配套實施中央與地方財權事權改革,推進資源地區經濟轉型,才能使資源稅改革真正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