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于2016年5月10日由財政部發布,并于2016年7月1日起實施。《通知》要求,通過全面實施清費立稅、從價計征改革,理順資源稅費關系,建立規范公平、調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資源稅制度,有效發揮其組織收入、調控經濟、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的作用。
《通知》明確了資源稅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擴大資源稅征收范圍,開展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工作;實施礦產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全面清理涉及礦產資源的收費基金;合理確定資源稅稅率水平;加強礦產資源稅收優惠政策管理,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等。在日前舉行的2016中國循環經濟論壇上,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資源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陳少強對我國的資源稅改革進行了詳細解讀。
記者:我國全面推行資源稅改革經歷了哪些過程?
陳少強:關于資源稅我們并不陌生,早在1984年我國就開始征收資源稅,對在我國境內從事原油、天然氣、煤炭等礦產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征收資源稅。1994年,國務院頒布并實施了資源稅暫行條例,確定了普遍征收、從量定額計征的方法。我們現在提出全面開征資源稅的一個重要內容是“計價”征收,因為當時考慮的是根據定額來征收,當時的礦產品還是以計劃定價為主,在價格穩定的情況下便于監管操作。
從2010年起,我國先后實施了對原油、天然氣、煤炭、稀土、鎢、鉬6個品目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并全面清理相關的收費和基金。資源稅從開征至今已有31年,近10年來資源稅收入增長較快,年均增長率約為27%,成為資源富集地區的重要稅收來源。2014年,全國資源稅的稅收是1083.82億元,但是相對于同年的增值稅3萬億元來說,還是一個小稅種。這也是2016年將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放在“營改增”之后的第二項改革的原因。
從結構來看,2014年,山東的資源稅貢獻是大的,其次是黑龍江、陜西、遼寧、內蒙古。從資源稅貢獻的稅目來看,高是原油,其次是非金屬、原礦、煤炭、黑色金屬等等。
記者:為什么要進行資源稅改革?
陳少強:現行資源稅制已經不適合經濟改革和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需要,主要存在以下幾個突出的問題:
一是計稅的依據缺乏彈性,不能合理有效地調節資源收益。目前大部分資源稅目仍實行從量定額計征,相對固化的稅額標準與體現供求關系、稀缺程度的資源價格不掛鉤,不能隨著價格變動而自動調整。在資源價格上漲時,不能相應增加稅收;在價格低迷的時候,又難以為企業減負,資源稅組織收入和調節經濟的功能下降,與礦業市場發展不相適應。
二是征稅范圍偏窄,許多自然資源并沒有納入征稅范圍。現行的資源稅征收范圍僅限于礦產品和鹽,與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水、森林、草場、灘涂等資源并未納入到征收范圍,不能全面發揮資源稅促進資源節約保護的作用,也不利于發展循環經濟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三是稅負重疊,企業負擔不合理。各地涉及礦產資源的收費基金項目較多,許多收費基金與資源稅征收對象、方式、環節相同,調節功能相似,造成資源稅負重疊,加重了企業負擔。
四是稅權過于集中,不利于調動地方的積極性。除海洋、原油、天然氣資源稅以外,其他資源稅均為地方收入。但地方政府僅對少數礦產品的具體適用稅率有確定權,多數礦產品的稅率均由中央統一確定,地方政府不能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完善相關政策,不利于調動其發展經濟和組織收入的積極性。為了解決上述突出問題,有必要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完善資源稅制度。
記者:全面推行資源稅改革有什么重要意義?
陳少強:推進資源稅改革的意義有以下幾點:一是有利于理順政府與企業的分配關系,促進資源行業持續健康發展。通過等比例的自動調節機制,實現企業和政府之間收益分配關系的自動調整。二是有利于規范稅費關系,減輕企業不合理的稅費負擔。通過清費立稅的原則,規范政府和企業的關系。三是有利于強化稅收調節機制,促進資源節約和高效利用。四是有利于調動地方政府發展經濟和組織收入的積極性,努力做到因地制宜、精準施策。在統一稅政的基礎上,實施適度分權,賦予地方政府確定部分資源稅目稅率、稅收優惠及提出開征新稅目建議等稅政管理權。五是有利于統一規范稅制,為資源稅改革立法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礎。從2010年起,我國先后對原油、天然氣、煤炭、稀土、鎢、鉬6個品目實行了清費立稅、從價計征改革試點。此次改革推廣到所有礦產品,與之前實施的相關品目改革實現了并軌,統一規范了資源稅征收制度。
記者:推行資源稅改革,確立了哪些原則與目標?
陳少強:一是清費立稅。要著力解決當前存在的稅費重疊、功能交叉問題,將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收費基金適當并入資源稅,取締違規、越權設立的各項收費基金,進一步理順稅收關系。二是合理負擔。兼顧企業的實際情況和承受能力,借鑒煤炭等資源稅費改革經驗,合理確定資源稅計稅的依據和稅率水平,增強稅收彈性,總體上不增加企業稅費負擔。三是適度分權。結合我國資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距較大的情況,在不影響全國統一市場的情況下,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政管理權限。四是循序漸進。在煤炭、石油、天然氣等實施從價計征改革的基礎上,對其他礦產資源全面實施改革,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對一些自然資源開征資源稅。
改革的主要目標是通過全面實施清費立稅、從價計征改革,理順資源稅費關系,建立規范公平、調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資源稅制度,有效地發揮其組織收入、調控經濟、促進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的作用。
記者:全面推行資源稅改革的任務內容包括哪些?
陳少強:本次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內容包括以下幾點:
一是逐步擴大征稅的范圍。逐步將水、森林、草場、灘涂等資源納入征稅范圍,并率先在河北省開展水資源費改稅試點,條件成熟后在全國全面推廣。
二是全面推廣從價計征方式。此次改革對絕大部分礦產品實行了從價計征,但從便利征管原則出發,對經營分散、多為現金交易且難以管控的粘土、砂石等少數礦產品,依然實行從量定額計征。
三是全面清理收費基金。此次改革將全部資源稅目礦產資源補償費降為零,停征價格調節基金,取締地方針對礦產資源違規設立的收費基金項目,有效減輕企業負擔。
四是合理確立稅費水平。由中央統一規定了礦產品的稅率幅度。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省級人民政府按照改革前后稅費平移的原則,并根據資源稟賦、企業承受能力等因素,對主要應稅產品提出具體的稅率建議,報財政部、國稅總局確定后核準實施。
五是合理設置稅收優惠政策。對于符合條件的采用充填開采方式、衰竭期礦山采出的礦產資源,資源稅分別減征50%、30%。同時,對鼓勵利用的低品位礦、廢石、尾礦、廢水、廢氣等提取的礦產品,授權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確定是否減免稅收,以便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精準施策。
記者:全面推行資源稅會遇到哪些難題?
陳少強:我總結有三大難點:
一個難點是各種利益主體的調整。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必然涉及到各方利益,包括政府與企業的關系,降低企業稅負與穩定地方收入的平衡;政府與老百姓的關系,因為資源稅不僅涉及到企業,而且涉及到老百姓的相關利益,社會的敏感性比較大;政府與政府的關系,包括中央與地方,中央和地方在資源稅的稅權劃分上是一個調整,我們給資源稅適度分權,到底分權到什么程度?如何妥善地處理財政分權改革是一個難點。還有地方政府之間就資源稅稅收計征關系,實際上是地方政府核心競爭力的問題。
第二個難點是征稅依據,包括稅率與資源價格的依據。確定稅率需要大量的數據,但是一些企業的大數據并不容易獲得。所以科學地確定稅率,對我們也是一個考驗。還有資源價格的決定,將資源稅征收范圍拓展到森林、灘涂,但這些資源價格的確定恰恰是難的。因為這些資源很難進入生產領域,進入市場流通領域,公共資源面臨的產權關系界定不夠清楚,因此,各方利益包括市場、政府、老百姓、企業利益的調整,將充滿著一定的變數。
第三個難點是清費工作的開展,本意是為了減輕企業負擔,規范政府和企業的關系。但是在歷次的清理收費的工作中,發現收費經常容易出現反彈的情況。所以將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與清費工作相結合,也是下一步需要考慮的重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