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4年下半年國家新頒布的稅收政策和涉稅文件中(含2014年上半年簽發下半年發布的文件)涉及企業所得稅的政策有24個,現歸納如下,供工作中參考:
一、減免稅政策14個。
1、《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生產性服務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升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26號)明確,研發設計、檢驗檢測認證、節能環保等科技型、創新型生產性服務業企業,可申請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4〕55號)明確:
(1)企業投資經營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條件和標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采用一次核準、分批次(如碼頭、泊位、航站樓、跑道、路段、發電機級等)建設的,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按每一批次為單位計算所得,并享受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
①不同批次在空間上相互獨立;
②每一批次自身具備取得收入的功能;(三)以每一批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2)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的其他問題,繼續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的規定執行。
3、《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46號)明確:
對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體育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提供體育服務的社會組織,經認定取得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優惠資格的,依法享受相關優惠政策。體育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支出,符合稅法規定的可在稅前扣除。落實符合條件的體育企業創意和設計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鼓勵企業捐贈體育服裝、器材裝備,支持貧困和農村地區體育事業發展,對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條件向體育事業的捐贈,按照相關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宣部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4號),明確:在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可以享受以下所得稅優惠政策:
(1)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
(2)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資產轉讓或劃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符合現行規定的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3)轉制為企業的出版、發行單位處置庫存呆滯出版物形成的損失,允許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但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所稱“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轉制包括“整體轉制”和“剝離轉制”。其中,“整體轉制”包括:(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社、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新華書店、藝術院團、電影制片廠、電影(發行放映)公司、影劇院、重點新聞網站等整體轉制為企業:“剝離轉制”包括:新聞媒體中的廣告、印刷、發行、傳輸網絡等部分,以及影視劇等節目制作與銷售機構,從事業體制中剝離出來轉制為企業。
(2)所稱“轉制注冊之日”,是指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并進行工商注冊之日。對于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前已進行企業法人登記,則按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之日或核銷事業編制的批復之日(轉制前未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起確定轉制完成并享受上述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3)本通知下發之前已經審核認定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4號)稅收政策的轉制文化企業,可繼續享受本通知所規定的稅收政策。
(4)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轉制文化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①根據相關部門的批復進行轉制。
②轉制文化企業已進行企業工商注冊登記。
③整體轉制前已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轉制后已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
④已同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
⑤轉制文化企業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的,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變更資本結構依法應經批準的,需經行業主管部門和國有文化資產監管部門批準。
(5)已認定發布的轉制文化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如果主營業務未發生變化,可持同級文化體制改革和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的同意變更函,到主管稅務機關履行變更手續;如果主營業務發生變化,依照本條規定的條件重新認定。
(6)經認定的轉制文化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才能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否則將追繳已減免的稅款。需備案的材料有:
①轉制方案批復函;
②企業工商營業執照;
③整體轉制前已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需提供同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的證明;
④同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制度的證明;
⑤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變更資本結構的,需出具相關部門批準文件。
(7)對已轉制企業按照本通知規定應予減免的稅款,在本通知下發以前已經征收入庫的,可抵減以后納稅期應繳稅款或辦理退庫。
5、《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5號),明確在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
(1)對從事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文化企業,按規定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2)出版、發行企業處置庫存呆滯出版物形成的損失,允許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3)對文化企業按照本通知規定應予減免的稅款,在本通知下發以前已經征收入庫的,可抵減以后納稅期應繳稅款或辦理退庫。
6、《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認定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第十二批)的通知》(工信部電子〔2014〕478號),認定北京雙競科技有限公司等67家企業為第十二批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核發《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證書》,享受企業所得稅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7、《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通過2014年度年審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名單的通知》(工信部電子〔2014〕477號),大唐微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等413家企業通過2014年度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的年度審查,并對相關更名企業重新核發《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證書》,享受企業所得稅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8、《國務院關于加快科技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49號)明確,對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科技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科技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結合完善企業研發費用計核方法,統籌研究科技服務費用稅前加計扣除范圍。
9、《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14年第15號),包括國家現有產業目錄中的鼓勵類產業和西部地區新增鼓勵類產業兩部分,其中:國家現有產業目錄中的鼓勵類產業包括三部分:
(1)《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號)中的鼓勵類產業。
(2)《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令2011年第12號)中的鼓勵類產業。
(3)《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2013年修訂)》(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令2013年第1號)中的西部地區產業。
西部地區新增鼓勵類產業涉及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其中重慶市32個、四川省36個、貴州省31個、云南省33個、西藏自治區13個、陜西省37個、甘肅省35個、青海省25個、寧夏回族自治區31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40個、內蒙古自治區32個、廣西壯族自治區32個。
10、《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民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體育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快推進健康與養老服務工程建設的通知》(發改投資〔2014〕2091號),明確對醫療、養老、體育健身機構可以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1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明確:
(1)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計入其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其中,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H股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依法免征企業所得稅。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12、《國務院關于支持魯甸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4〕57號)明確:
(1)對受災嚴重地區損失嚴重的企業,免征災后恢復重建期所在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對受災地區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取得的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款項和物資,以及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批準的減免稅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對受災地區農村信用社在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2)對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學技術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明確:在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繼續對設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大連、深圳、廣州、武漢、哈爾濱、成都、南京、西安、濟南、杭州、合肥、南昌、長沙、大慶、蘇州、無錫、廈門等21個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簡稱示范城市)中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對其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但是,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還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從事隨附件印發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并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2)企業的注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轄區、縣、縣級市等全部行政區劃)內;
(3)企業具有法人資格;
(4)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5).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6)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通知》同時明確了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管理辦法。
1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9號),明確:
從2014年11月17日起,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RQFII)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上述所得應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此規定同時適用于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在中國境內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QFII、RQFII.
二、稅前扣除政策4個。
1、《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強化部分總局定點聯系企業共性稅收風險問題整改工作的通知》(稅總辦函〔2014〕652號)明確: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與企業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離退休人員工資、福利費等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的規定,企業超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基本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不得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3)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的規定,“企業因雇傭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支出,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4)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7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的規定,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公共租賃住房發展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2號)明確,自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對其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2013年9月28日以后已征的應予減免的稅款,在納稅人以后應繳的相應稅款中抵減或者予以退還。
3、《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14〕19號)明確,企業因接受實習生所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按現行稅收法律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職業院校進行捐贈的,其捐贈按照現行稅收法律規定在稅前扣除。一般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技能要求高、實訓耗材多、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其中用于一線職工教育培訓的比例不低于60%.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對不按規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訓經費并拒不改正的企業,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收取企業應當承擔的職業教育經費,統籌用于本地區的職業教育。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布獲得2014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的通知》(財稅〔2014〕69號),明確:中華少年兒童慈善救助基金會具有2012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的資格;海峽兩岸關系協會具有2013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的資格;神華公益基金會等149個單位具有2014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第一批)。
四、申報、管理政策6個。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明確,從2014年1月1日起:
(1)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這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3)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按上述(1)、(2)條規定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上述(1)至(3)規定之外的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問題,繼續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執行。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作出了如下補充:
(1)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行業企業(簡稱六大行業),其:2014年1月1日后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所稱“六大行業”按照國家統計局《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1)》確定,今后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從其規定;且“六大行業”企業的上述主營業務收入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當年應當占企業收入總額50%(不含)以上;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收入總額。
(3)所有企業在2014年1月1日后購進并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范圍口徑,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或《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規定執行。
企業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已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的規定,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的折舊、費用等金額進行加計扣除。
《通知》中所稱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3)企業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其折余價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企業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5)企業的固定資產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一經確定,一般不得變更。
所稱“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6)企業的固定資產既符合財稅〔2014〕75號和上述優惠政策條件,同時又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中相關加速折舊政策條件的,可由企業選擇其中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7)企業固定資產采取一次性稅前扣除、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方法的,預繳申報時,須同時報送《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預繳情況統計表》,年度申報時,實行事后備案管理,并按要求報送相關資料。《公告》隨附件印發了國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預繳情況統計表》式樣及填報說明
(8)企業應將購進固定資產的發票、記賬憑證等有關憑證、憑據(購入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關說明)等資料留存備查,并應建立臺賬,準確核算稅法與會計差異情況。
(9)本公告適用于2014年及以后納稅年度。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非居民企業從事國際運輸業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7號),為規范和加強非居民企業從事國際運輸業務的稅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非居民企業從事國際運輸業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同時明確:非居民企業在本辦法施行之日以前已經辦理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備案或免稅證明等相關手續的,視同已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備案,并備案后3個公歷年度內(含本年度)可免予重新備案。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8號)明確:
(1)居民企業成立或參股外國企業,或者處置已持有的外國企業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國會計制度可確認的,應當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居民企業參股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
①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居民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外國企業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達到10%(含)以上;
②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業在被投資外國企業中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自不足10%的狀態改變為達到或超過10%的狀態;
③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業在被投資外國企業中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自達到或超過10%的狀態改變為不足10%的狀態。
(2)居民企業在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還應附報以下與境外所得相關的資料信息:
①有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情形或者需要適用《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文件印發)第八十四條規定的居民企業填報《受控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
②納入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抵免范圍的外國企業或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受控外國企業按照中國會計制度編報的年度獨立財務報表。
需要注意四點:
一是居民企業能夠提供合理理由,證明確實不能按照本辦法規定期限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的,可以依法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延期要求。但限制提供相關信息的境外法律規定、商業合同或協議,不構成合理理由。
二是居民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經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已有信息合理認定相關事實,并據以計算或調整應納稅款。
三是非居民企業在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的,參照本公告規定報告相關信息。
四是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在施行之日以前發生,但與施行之日以后應報告信息相關或者屬于施行之日以后納稅年度的應報告信息,仍適用本公告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14號)所附《對外投資情況表》同時廢止。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特別納稅調整監控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4號)明確:
(1)稅務機關通過關聯申報審核、同期資料管理、前期監控和后續跟蹤管理等特別納稅調整監控管理手段發現納稅人存在特別納稅調整風險的,應當向納稅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提示其存在特別納稅調整風險,并要求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20日之內提供同期資料或者其他有關資料。納稅人應當審核分析其關聯交易定價原則和方法等特別納稅調整事項的合理性,可以自行調整補稅。納稅人要求稅務機關確認關聯交易定價原則和方法等特別納稅調整事項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啟動特別納稅調查調整程序,確定合理調整方法,實施稅務調整。
(2)納稅人在特別納稅調整監控管理階段自行調整補稅的,稅務機關仍可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特別納稅調查及調整。
(3)納稅人在特別納稅調整監控管理階段按照上述規定提供同期資料等有關資料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其自行補稅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收利息,不再另加收5個百分點。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明確:從2015年1月1日起使用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該套報表共1張主表40張附表,《公告》隨附件印發了表樣和填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