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0號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有關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五條第(三)項所稱“三年(36個月)內”,是指自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實際取得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之日起36個月內。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分次取得科技成果轉化收入的,以每次實際取得日期為準。
二、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向科技人員發放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以下簡稱“現金獎勵”),應于發放之日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個人所得稅備案表》(見附件)。單位資質材料(《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等)、科技成果轉化技術合同、科技人員現金獎勵公示材料、現金獎勵公示結果文件等相關資料自行留存備查。
三、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向科技人員發放現金獎勵,在填報《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時,應將當期現金獎勵收入金額與當月工資、薪金合并,全額計入“收入額”列,同時將現金獎勵的50%填至《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免稅所得”列,并在備注欄注明“科技人員現金獎勵免稅部分”字樣,據此以“收入額”減除“免稅所得”以及相關扣除后的余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6月11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號,以下簡稱《通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方便納稅人理解,現對《公告》中主要問題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為貫徹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的新發展理念,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稅務總局制發了《通知》,規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為便于納稅人準確理解和及時享受政策、規范納稅申報,稅務總局制發了《公告》,進一步明確了相關操作問題。
二、《公告》主要內容
(一)取得科技成果轉化收入的起始計算時間《通知》所稱現金獎勵是指非營利科研機構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三年(36個月)內獎勵給科技人員的現金。《公告》進一步明確,“三年(36個月)內”的起算時點為非營利科研機構和高校實際取得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之日。非營利科研機構和高校分次取得科技成果轉化收入的,以每次實際取得日期為準。
(二)備案申報的有關要求依據《通知》規定,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單位向科技人員發放現金獎勵時,實行備案管理。即在實際發放現金獎勵的次月15日內,單位向主管稅務機構報送《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個人所得稅備案表》,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
(三)選擇適用現金獎勵的計算方法為便于單位履行扣繳納稅申報,《公告》明確,單位為個人申報現金獎勵、填報《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時,應將當期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收入金額與當月工資、薪金合并,全額計入“收入額”列,同時將現金獎勵的50%填至《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申報表“免稅所得”列,并在備注欄中注明“科技人員現金獎勵免稅部分”字樣。這樣,每名科技人員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收入額”減除“免稅所得”以及相關扣除后的余額計算。
三、施行時間《公告》與《通知》一致,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在2018年7月1日前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轉化收入,符合《通知》規定條件的,可按《公告》規定辦理相關稅收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