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關于同意收取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考務費的復函
關于同意收取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考務費的復函
財稅〔2018〕65號
司法部:
你部《關于商請將國家司法考試考務(試)費項目變更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考務(試)費項目的函》(司發函〔2018〕125號)收悉。經研究,根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4〕100號)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財稅〔2016〕33號)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函復如下:
一、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完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和《全國人大會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有關規定,為確保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順利進行,同意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中心在組織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時,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各省)司法行政機關收取考務費,各省司法行政機關向報考人員收取考試費。同時,取消司法考試考務費和考試費。
二、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務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217號)要求執行,考試費由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制定具體收費標準。
三、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中心收取考務費收入應全額上繳中央國庫,納入中央財政預算。具體收繳方式按照《關于司法部非稅收入收繳電子化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財辦庫〔2016〕403號)有關規定執行。各省司法行政機關收取的考試費收入應全額上繳省級國庫,具體收繳辦法按照省級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四、收費單位應按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
五、收費單位應嚴格執行上述規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并自覺接受財政、市場監督管理、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本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計委關于同意收取司法考試考務費等收費項目的復函》(財綜〔2002〕6號)同時廢止。
財 政 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