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落實工作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211號),明確了事中異議項目處理和事后核查異議項目鑒定并提出相關要求。具體如下:
一、事中異議項目鑒定
1.對研發項目有異議應及時上報相關部門進行鑒定稅務部門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項目有異議的,應及時通過縣(區)級科技部門將項目資料送地市級(含)以上科技部門進行鑒定;由省直接管理的縣/市,可直接由縣級科技部門進行鑒定(以下統稱"鑒定部門")。
2.鑒定時須有3名以上相關領域專家參加。
鑒定部門在收到稅務部門的鑒定需求后,應及時組織專家進行鑒定,并在規定時間內通過原渠道將鑒定意見反饋稅務部門。鑒定時,應由3名以上相關領域的產業、技術、管理等專家參加。
3.對鑒定意見有異議可轉省級部門出具意見。
稅務部門對鑒定部門的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轉請省級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出具鑒定意見。
4.不需鑒定項目對企業承擔的省部級(含)以上科研項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鑒定的跨年度研發項目,稅務部門不再要求進行鑒定。
二、事后核查異議項目可按照本通知第二條的規定送科技部門鑒定。
鑒定稅務部門在對企業享受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開展事后核查中,對企業研發項目有異議的,可按照本通知第二條的規定送科技部門鑒定。
三、企業研發項目鑒定要求
1.開展企業研發項目鑒定,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所需要的工作經費應納入部門經費預算給予保障。
2.有條件的地方可建立信息化服務平臺,為企業提供自我評價、材料提交、工作流轉與信息傳遞等服務,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
3.各地方可根據本通知精神,制定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職責分工、工作程序、辦理時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