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對于使用計劃價核算的企業,在商品“貨到單未到”的情況下,會計上允許其暫估入賬,次月初紅字沖銷。在年末,當暫估商品已銷售且已轉成本,勢必影響當年度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項目和金額必須真實合法,此部分商品已轉的成本是否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
【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購入商品的相關憑證,只要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收到,即可計入當年度成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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