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運輸勞務是否繳納營業稅問題應注意相關的時點:
1、2009年1月1日之前
(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屬于營業稅應稅范圍,應交營業稅;
(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在境外發生載運旅客或者貨物,不屬于營業稅應稅范圍,不交營業稅。
2、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
(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屬于營業稅應稅范圍,應交營業稅;
(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在境外發生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屬于營業稅應稅范圍,應交營業稅。
3、2010年1月1日之后
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在境外發生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均免征營業稅。
特別說明:上述時點的劃分只是一般規定,稅收協定或海運協議、以及其他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部分規定如下:
《關于泰國船舶公司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134號)規定:對泰國船舶公司因從事國際運輸業務而從我國境內取得的運輸收入免征營業稅。
《關于福建沿海與金門馬祖澎湖海上直航業務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1號)規定:自2007年5年1日起,對海峽兩岸船運公司從事福建沿海與金門、馬祖、澎湖海上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免征營業稅。
《關于海峽兩岸海上直航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4號)規定:自2008年12月15日起,對臺灣航運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免征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