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欠稅核銷和稅務登記證件工本費免收,4項稅收征管支持政策日前已下達至青海玉樹地震災區,用于支持玉樹災后恢復重建。
延期申報:可依法審批至2010年年底
政策:國稅函〔2010〕164號文件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地震災害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按《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稅務機關可依法審批至2010年12月31日。
解讀:根據新《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凡納稅人因不可抗力的作用,或財務會計處理上的影響,需要延期申報的,稅務機關本著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和維護納稅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原則,允許延期申報。應當注意的是,無論屬于哪一種情形,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都應先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后,方可延期申報、報送。而此次國稅函〔2010〕164號文件明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按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稅務機關可依法審批至2010年12月31日。
延期納稅:經省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即可
政策:國稅函〔2010〕164號文件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地震災害不能按期繳納應納稅款,申請延期繳納的,省稅務機關可以在一次最長不超過3個月的期限內予以核準。核準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災情仍需延期繳納該筆稅款的,省稅務機關可依法按次審批至2010年12月31日。延期期間,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解讀:《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經核準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也就是說,延期申報不等于延期納稅,雖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申報,但是稅款還是要如期繳納。
這次地震是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為此,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1.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2.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納稅人申請當日貨幣資金狀況);3.所有銀行存款賬戶對賬單(時間段為納稅人申請延期的稅款所屬期的財務報表生成之日至申請前1天);4.《資產負債表》(納稅人申請延期的稅款所屬期);5.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支出預算;6.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這里要注意幾個事項:一是受理期限,受理申請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的截止期為法定稅款繳納期的最后1天;二是免稅期限,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同筆稅款可以多次申請延期繳納,但只可依法按次審批至2010年12月31日;三是審批權限,須經省稅務機關;四是滯納金,延期期間,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欠稅核銷:只須縣以上人民政府出具證明
政策:國稅函〔2010〕164號文件規定,對于地震災害中納稅人實際已消亡的,可以視同符合《欠繳稅金核算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193號)第八條規定的條件,由稅務機關根據縣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一次性辦理死欠核銷。
解讀:國稅發〔2000〕193號文件規定,對申請核銷的死欠稅款,必須按每個納稅人分別報省級稅務機關進行確認。所有核銷的死欠稅款,都必須按程序辦理確認手續。
申請核銷死欠必須由基層主管稅務機關填報“核銷死欠確認申請表”,并附報有關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必須一式兩份:一份逐級報確認機關,并由確認機關負責確認工作的主管部門留存;一份報縣級稅務機關,待確認機關核準后再退回基層主管稅務機關)。核銷死欠應附報法院判決書或法定清算報告復印件,而國稅函〔2010〕164號文件對此特別明確,統一根據縣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一次性辦理死欠核銷。
應當注意的是,根據國稅發〔2000〕193號文件規定,縣級稅務機關對基層主管稅務機關上報核銷死欠確認申請,都必須進行實地調查核實,核實后按規定的權限上報核準。負責確認的稅務機關對核準的核銷死欠,要及時向申請的稅務機關下達書面的“核銷死欠確認通知書”(格式各地自定,一式四份,確認機關負責確認工作的主管部門、縣級稅務機關稅收會計、基層主管稅務機關稅收會計和征管部門各留一份)。
稅務登記:申請補發一律免收工本費
政策:國稅函〔2010〕164號文件明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地震災區補發稅務登記證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67號)規定,納稅人因地震而損毀、丟失稅務登記證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的申請,及時予以補發。對納稅人申請補發的稅務登記證,一律免收稅務登記證工本費。災區國稅、地稅機關應積極采取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等形式,降低征納成本,提高辦稅效率,切實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
解讀: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實行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綜〔2006〕7號)的有關規定,以下情形可免收稅務登記證工本費:1.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應當向稅務部門的相關收費單位出具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經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并備案后免收稅務登記工本費。2.從事個體經營的高校畢業生,應向相關收費單位出具《畢業證》原件并提交復印件,經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并備案后免收稅務登記工本費。3.《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2009年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若干意見》規定“將合作社納入稅務登記系統,免收稅務登記工本費”。
國稅函〔2010〕164號文件再次重申國稅發〔2008〕67號文件有關規定,對地震災區補發稅務登記證一律免收工本費(注意,此政策只針對申請補發的稅務登記證的情形,如果是新辦證納稅人則不能享受免收工本費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