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4-06-11 發文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
近幾年來,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適應農村經濟形勢的變化,幾資調整了有關政策規定,對擴大城鄉集市貿易,發展個體工商業,活躍城鄉販運,促進商品生產、繁榮市場,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今年以來,各地在貫徹執行中發[1984]1號文件中遇到不少新情況和新問題,現行的工商行政管理的政策規定,有的已不適應當前新形勢發展的要求,有必要作進一步的調整。經我們調查研究,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企業登記管理
(一)要積極支持農村專業戶和鄉鎮企業的發展。特別要放手支持發展生產、加工和開發性企業,鼓勵發展各種形式的集資、聯辦企業,對這些企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及時辦理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有的雖然還不具備登記條件的企業,只要有利于發展商品生產,有利于搞活流通,也可以允許先辦起來,發給臨時執照。對為產前、產中、產后服務而建立起來的工商企業和資詢服務的企業,也應熱情支持。
(二)鄉鎮企業的開辦條件應適當放寬。只要具備一定生產經營條件,產品和經營項目是社會需要的,就可以核準,發給營業執照。對企業原團料是否有固定來源、產品有無銷路,以及是否重復建廠等,可不作為鄉鎮企業的審查條件,但應當向他們提供信息,提出積極的建議。對各種聯辦酒廠,只要符合合作經經濟或合作經營組織條件,具有一定生產技術水平,產品符合衛生、質量標準,可不再受“一個公社最多只能辦一個酒廠”規定的限制。
(三)農村辦精制茶廠、罐頭廠、日用玻璃廠、油漆廠、小水泥廠、小礦業(包括小煤窯)和松香加工廠等集體企業,由于有的要經省級主管部門批準,有的要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才能興辦,建議省級有關部門對原規定重新進行審定,并提出意見,在原規定未修改之前,農村有條件興辦的,由縣政府審批。
(四)供銷社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要適當放寬,除了國家政策規定不允許經營的以外,原則上他們早請登記的項目,都可以允許經營,發給營業執照。
(五)實行經理承包制的鄉鎮企業,凡符合中央一號文件規定的,應視為合作經濟,發給營業執照;經濟性質實際上已改變為個體的,應發給個體執照。
(六)對鄉鎮企業的名稱,仍應按原規定辦理。一般的要標明所屬行業和行政地區各稱。對少數確屬產品質量好、銷路暢、享有一定信譽的企業,為了有利于發展商品生產,有利于購銷活動,可以采取變通辦法,標明所在縣的名稱。
(七)鄉鎮企業申請登記,應盡量給予方便,簡化審批手續,避免不加區別地都要逐級簽字蓋章和多頭審批,作到審核快,發照及時。
(八)對農村商業企業申請擴大經營范圍的,只要符合農副產品進城、工業品下鄉的原則,一般都要以允許,但必須經過批準,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二、關于城鄉集市管理
(一)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對糧食、油料和等外棉,在生產單位或個人完成交售任務后,可以上市出售,并允許販運出縣、出省。
(二)國營商業在集市上議購議銷農副產品,按《四川省城鄉集市貿易管理實施細則》(即川府發[1983]114號文件)規定:“要按商業分工進行經營”,這一規定不利于搞活商品流通,應當允許國營商業、供銷社和農村其他合作商業組織一樣,靈活購銷,不受按商業分工進行經營的限制。《四川省城鄉集市貿易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以糧食為原料的食品加工和飼料工業企業,可以在當地集市購買原料加工為成品出售或者以成品換原料,但不準轉手販賣”。關于“不準轉手販賣”的規定,應當取消,但國家平價或低于超購價供應的糧食,不準轉手出售。
(三)從搞活商品流通實際需要出發,城鄉有證商販經過批準,可以允許在貿易中心和批發市場批量進貨。允許批量銷售工業品中的三類小商品和農副產品。
(四)可以設置各種農業機具舊貨市場,允許買賣農業機具,并按規定辦理過戶手續。
三、關于對城鄉販運活動的管理
(一)允許農民個人或聯戶用購置的各種車船和拖拉機經營運輸業務,他們申請兼營販運業務的也應當允許,有關部門要按規定供應油料。要支持和鼓勵邊遠山區的農民組織“馬幫”、“牛幫”等進行運輸和販運活動,允許企業單位的車船從事營業性運輸和販運政策允許的商品。對以上從事運輸和販運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及時辦理登記發照。
(二)凡是動用各種機動車、各種船艇和拖拉機從事販運業務的農民或聯戶,都應當有證經營。常年販運的,發給正式營業執照;季節性或臨時經營的,發給臨時執照。對于手提肩扛、自行車馱的小量販運活動以及偶爾從事大批量販運的,可以不強求必須有照經營,但應向到達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到,服從當地管理,并在指定的市場或地區出售。
(三)從事販運業務的個人或合作經濟組織,要求販運回頭貨的,只要是政策允許的商品,都應當允許,也可以外地買來外地賣。
四、關于個體經濟管理
(一)要繼續發展個體工商業,特別是農村,還需要有一個較大的發展,尤其要支持和鼓勵農村多余勞力經營工業、手工業、運輸業、販運業、修理業、服務業以及商業等當地需要發展的行業。
(二)經營種植業、養殖業的專業戶,要求發給營業執照的,應當及時發給,允許他們既是生產者,又是經營者。
(三)發展農村個體工商業戶,要有利于小集鎮的建設。對農村個體工商業戶自理口糧要求到集鎮務工經商、辦服務業的,只要自己能解決房屋、營業店堂的,都應當支持。
(四)個體商業的經營范圍,可以適當放寬,允許他們零售棉布、化纖布料和以棉布、化纖加工成衣出售;允許他們零售其他日用工業品;要求開糧店經營議價糧油的,可以允許。
(五)個體工商業戶一般可以不核定經營地點,憑營業執照允許出省、出縣。但必須向到達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到,服從當地管理,到指定市場和地點經營。營業執照要注明個體工商業戶的住址。
(六)農村個體工商業戶申請從事旅店、刻字業的,仍按特種行業管理,需經當地公安部門審查同意。對要求從事修理業和回收居民生活廢舊物資的,可不按特種行業管理,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查核準,即可發證經營。城鎮居民經營旅店、舊貨業修理業、印鑄刻字業以及農村居民個體戶到城鎮經營這四個行業的,仍按特種行來管理,需經當地公安部門審查同意。
五、關于雇工問題
按中發[1984]1號文件規定執行。幫手、學徒超過規定人數的,有的可以看一看,有的可以發給臨時營業執照。
六、關于經濟合同管理
(一)經濟合同管理,要為保護和支持農村專業戶的發展服務,要督促收購單位與專業戶依法簽訂購銷合同,并嚴格履行;對產前、產中、產后的服務工作,也應簽訂合同,保證兌現;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發生糾紛,協商不成,應作好調解、仲裁工作。
(二)對專業戶之間、專業戶與個體工商業之間的經濟合同要認真做好輔導工作。簽約雙方當事人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鑒證的,可以鑒證。要教育雙方嚴肅履行合同,對發生的合同糾紛,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的,要積極做好調解工作,調解不成由當事人向法院起訴。
七、關于商標管理農村專業戶的產品,要求申請注冊商標的,憑營業執照辦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熱情幫助,從各方面給予方便。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執行。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四年四月十四日
198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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