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個人綜合所得的個稅義務之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
常有會員咨詢外籍個人綜合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此時,需要區分情形如下:
一、住所的判斷
習慣性居住,是判定納稅義務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標準,并不是指實際居住或在某一個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對因學習、工作、探親、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國境外居住,在其原因消除后,必須回到境內居住的個人,其習慣性居所是中國。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一條
二、境內居住天數的計算
劉先生為韓國居民,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在北京工作,每周一早上來北京上班,周五晚上回韓國。劉先生是否構成居民?(假設:按全年52周計算、1月1日為周一)
劉先生周一和周五當天停留都不足24小時,因此不計入境內居住天數,再加上周六、周日在韓國也不計入。則每周可計入的天數僅為3天,按全年52周計算,全年在境內居住天數為156天,未滿183天,不構成居民個人。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二、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按照個人在中國境內累計停留的天數計算。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的,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
三、華僑屬于哪一類?
華僑雖然已取得住在國的居留權,但未加入住在國的國籍,仍然持有中國護照,不是外籍人員。
華僑定居在海外,法律意義上在境內沒有住所,是無住所個人,應按照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判定居民身份后,最終確定如何納稅哦!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三、關于華僑身份界定和適用附加費用扣除問題
(一)華僑身份的界定
根據《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于印發〈關于界定華僑外籍華人歸僑僑眷身份的規定〉的通知》(國僑發[2009]5號)的規定,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具體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并已在住在國連續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于18個月。
2.中國公民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資格,5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于30個月,視為華僑。
3.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或因公務出國(包括外派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均不視為華僑。”
作者:劉老師(正保會計網校財稅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