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4-06-04 發文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3]14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省的具體情況,對全國性公司的分公司,部屬進口和有對外業務的分公司,省屬進出口和有對外業務的公司核定登記注冊資本的審定問題,補充如下意見:一、省級各主管部門在審定新建立的省屬進出口和有對外業務的公司時,要按照國務院[1983]143號文件規定的精神,核定注冊資本的來源的額度,一并上報審批。
(一)一億元(含一億元)以上的,由省主管部門核實,并提出具體額度后,經省計經委、財政廳審核,由省人民政府核實報國務院批準;
(二)一億元以下,一千萬元(含一千萬元)以上的由省主管部門核實并提出具體額度后,經省計經委、財政廳審核,由省人民政府核實報請國務院有關經濟綜合部門批準;
(三)一千萬元以下的,由省主管部門審核,并提出具體額度,經省計經委、財政廳核實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同時抄送國務院有關經濟綜合部門、財政部和有關銀行備案。
二、全國性公司的分公司,部屬進出口和有對外業務的分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核定,根據國務院[1983]143號文件規定,應按隸屬關系由國務院主管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凡獨立核算的公公司,其注冊資本應分戶體現,即按實際占有的資本額度登記。冊資本中的固定資產、流動資金的資信證明,分別由其總公司和當地開戶銀行出具。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其注冊資本不能單獨體現的,應填寫“總公司注冊資本====元”的字樣。
三、核定注冊資本的幾個具體問題
(一)國務院[1983]143號文件下達前業經批準登記成立的公司,需要重新核定登記注冊資本;登記事項有變更的,可將變更登記與核定注冊資本的手續一起辦理。
(二)凡具備登記條件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公司,應及時辦理注冊登記,其注冊登記和核定注冊資本的手續可同時進行。
(三)凡省屬進出口和有對外業務的公司,不能獨立核算,又無條件向經濟實體過渡的行政管理性質的公司,不予登記。有的公司,如確實無資本的,暫不予登記,也不核發營業執照。
(四)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出口的公司,注冊資本的核定,按對外經濟貿易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信托投資公司注冊資本的核定,也應按照國發[1983]143號文件的規定進行,取得財政、銀行部門的證明后,進行注冊登記。
全國性公司的分公司、部屬進出口和有對外業務的分公司,以及省屬進出口和有對外業務的公司,請于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日以前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批準證件和資信證明,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補辦有關手續。上述公司設在重慶地區的,到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有關手續。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有關部門和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執行。
四川省計劃經濟委員會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四川省分行
四川省財政
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注:國發[1983]143號文件略。
198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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