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旅游資源的經營權與所有權進行分離,喬家大院不是第一,更不是唯一,但一定是討論最熱烈的。值得討論的也許不是違法與否本身,而是透過這一事件所折射出的,以文物為核心的旅游資源經營權的改革問題。
轉讓經營權,觸碰法律“紅線”
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框架內,山西祁縣政府轉讓喬家大院經營權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
首先,喬家大院作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依法屬于國家所有。依照《文物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明文規定,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山西祁縣政府將喬家大院經營權作為資產作價入股,交給公司經營管理,由公司向政府交納所謂的“文保管理費”,明顯違反《文物保護法》的上述禁止性規定。
其次,按照《文物保護法》第十條的規定,國有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等的事業性收入,專門用于文物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本案中喬家大院景區門票收入全部歸新公司,新公司每年向祁縣政府交付“文保管理費”1000萬元。但據統計,2006年喬家大院門票收入為3000萬元,2007年為2700余萬元,遠遠高于新公司上繳的“文保管理費”。這就必然導致有相當一部分的事業性收入將劃入新公司的賬戶,從而不能用于喬家大院的文物保護。
再者,山西祁縣政府對喬家大院這一“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采取如此重大的經營舉措,并未事先報經國家文物局批準,征得其同意,在程序上也存在嚴重的違法情形。
“簽單轉讓”實屬無奈之舉
從事實的大氛圍來講,將旅游景區的所有權和經營權進行分離,喬家大院早已不是先例。這既有市場需求,又有實施先例。
早在1997年,我國部分景區就已經開始試水“兩權分離”,比如張家界的黃龍洞和寶峰湖、湖南的鳳凰城、四川的碧峰峽,等等;當時引起了相當大的爭議。因“兩權分離”而被政府“叫停”或者遭到處罰的事件頻頻發生,但屢禁不止。據估計,目前全國至少有300多家旅游景區在實施著“兩權分離”,涉及20多個省、市和地區。與此同時,想做或者正在做這種探索的地方和景區還在不斷增加。
明知違法,緣何眾多旅游景區仍然要“頂風作案”?
在本案中,作為這一合作意向的直接參與者和策劃者,祁縣政府似乎也有些“無奈”。李丁夫表示,喬家大院雖然是國家重點文保單位,但近兩年國家并沒有投入。而山西省相關部門已將大院列入2012年申遺預備名單,亟須對周邊景區進行整治和開發。根據規劃,這需要1.5億~2億元的資金,每年只有兩三億元收入的縣財政根本無力承擔。
資金匱乏,是全國各地旅游部門都遭遇到的問題。政府撥款不夠,入不敷出。部分景區雖然資源和市場狀況都不錯,但仍然困難重重,自身發展舉步維艱。在資金的巨大壓力下,為突破發展瓶頸,謀求旅游經濟的發展和景區的繁榮興旺,各地不斷探索新的發展途徑。將經營權和所有權相分離,引入市場機制,激活旅游資源,成為景區管理體制的一種新選擇。
而另一方面,實踐中采取“兩權分離”的景區絕大多數都比以前發展得要好,取得了一定的經濟、社會和環保效益。因此,眾多景區積極效仿,采取“兩權分離”,以期盤活旅游資源。
探索“兩權分離”的現實意義
針對文物資源的“兩權分離”,眾說紛紜。一種觀點認為,文物的意義在于它是中華民族悠久文化的一種象征,是一筆寶貴的文化財富,文物資源的經營權應當和所有權保持一致,經營權不應當落入企業手中。
另一種觀點認為,旅游業是一項產業,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的一種經營對象。實際中,很多政府都大力發展當地旅游業,旅游收入成為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因此,“追求利益最大化原則”同樣適用于旅游業。因此,將文物資源的經營權和所有權相互分離,由享有經營權的企業進行更加專業化的經營管理,不僅有利于文物的保護,更有利于挖掘文物資源的潛在市場價值,發展當地經濟,對當地百姓來講也是一大幸事。
顯然,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正是基于前一種觀點和認識,不允許將文物資源作為企業資產進行經營,不將其視為市場經濟體制下可以自由經營的資源。
筆者認為,“兩權分離”雖然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仍處于受限狀態,但作為一個市場需求狀態下的內在訴求,有其出現和存在的必然性,值得探討。
法律上的物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這四項權能是可以與所有權相分離的,分離其中一項權能并不會構成所有權的轉移,也不會影響所有權的完整性。文物資源作為一種“物”,國家在依法享有所有權的情況下,當然也可以將文物資源所有權的其中一項權能分離出去,這并不影響國家對文物資源享有的所有權。
國家沒有必要緊抱經營權不放,完全可以考慮將經營權交給市場主體,而自己只需發揮監管職能,加強對文物經營管理的監管力度,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規等監管制度。這樣將文物資源交給市場主體經營管理,有利于優化資源配置,深度挖掘其潛在的市場價值,提高市場效益,發展當地經濟,增加財政收入,也使當地百姓受益。
不可否認,在文物資源“兩權分離”具體實施過程中肯定會出現一些新問題,但是面對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應該積極研究,提出應對措施及解決辦法,而不是一刀切地予以全盤否定。拒絕進行有意義的探索,不僅對文物資源是一種浪費,也不能有效解決文物保護中所面臨的資金困擾。
案例背景喬家大院“改嫁”未遂
電影《大紅燈籠高高掛》和電視連續劇《喬家大院》,使得山西喬家大院名聲大噪。而今,喬家大院再次火暴全國,原因在于一次經營權轉讓風波。
2007年12月20日,祁縣遠大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代表祁縣人民政府行使對喬家大院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法定代表人祁縣縣長李丁夫)與上海盛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重慶中昊投資有限公司簽訂合作意向書,商定共同成立“山西喬家大院旅游開發有限公司”。根據該意向書,喬家大院的所有權歸祁縣政府,分離出來的經營權入股歸新公司所有。喬家大院的經營權占新公司25%的股份,其他兩家公司分別為50%、25%.三方商定,新公司的經營期限是二十年,景區門票收入全部歸新公司,新公司每年向祁縣政府交付“文保管理費”1000萬元。消息甫出,一片嘩然。
2008年1月22日,山西省政府對祁縣政府《關于祁縣喬家大院經營權委托管理的請示》作出批復:認定祁縣政府轉讓喬家大院經營權的意向屬違法行為,并撤銷祁縣縣長李丁夫遠大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資格。
批復認為,《請示》中擬以喬家大院的經營權作價入股、把喬家大院作為企業資產交由公司經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以及《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的精神。
批復同時指出,同意地方政府采取招商引資等吸納社會資金的辦法,對喬家大院(在中堂)的周邊環境進行整治,但應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實施。
目前,該縣已暫停運作此事。山西文物局將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上報省政府,正在等待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