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帥康訴伊萊克斯一審告捷
日前,浙江寧波中級人民法院對浙江帥康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帥康”)訴伊萊克斯灶具侵犯其專利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伊萊克斯(中國)電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侵犯浙江帥康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燃氣風門調節裝置”專利權的所有灶具,并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這意味著,在中國廚衛電器行業,跨國企業首次輸掉了專利權官司,涉及專利侵權的伊萊克斯灶具將面臨撤柜。
2006年6月27日,帥康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稱帥康于2002年3月6日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專利權、專利號為ZL01220334.3的“燃氣灶風門調節裝置”,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伊萊克斯大量生產、銷售使用了該專利技術的灶具,已構成專利侵權。因此,帥康請求法院判令伊萊克斯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等三項要求。
2006年8月30日,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公開審理。法院審理后認為,伊萊克斯(中國)公司制造、銷售的灶具中含有ZL01220334.3號專利保護范圍的風門調節裝置,已構成對帥康專利權的侵害,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伊萊克斯(中國)電器有限公司在審理答辯時稱,其已在答辯期內向國家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原告專利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請求已被受理,因此請求中止訴訟。
據相關媒體報道,伊萊克斯不服上述判決,已經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目前已經受理了上訴請求,并已確定二審開庭時間。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來,中國企業頻繁遭遇國際貿易摩擦和知識產權訴訟,中國企業也多以侵權者的尷尬身份出現。此次中國廚具業巨頭浙江帥康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帥康”)在家門口狀告世界知名電器公司伊萊克斯專利侵權案,位置發生了顛倒。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國際家電巨頭瑞典伊萊克斯公司敗訴。暫不論二審結果如何,透視該案,中國企業也許能從中收獲些什么。
伊萊克斯灶具涉嫌“克隆”
伊萊克斯公司在其灶具產品宣傳冊上宣稱,其“名廚”灶具燃燒效率比普通灶具提高10%~24%.帥康在對“名廚”進行“解剖”后發現其風門調節裝置“克隆”了帥康的技術。根據帥康燃氣灶風門調節裝置實用新型說明書,該裝置是用于嵌入式燃氣灶燃燒器風門的調節裝置。我國《專利法》規定: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根據寧波中院一審認定事實“伊萊克斯兩種型號燃氣灶的風門調節裝置與帥康公司專利相比,完全具備專利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因此,伊萊克斯一審被判侵權在法理之中。
帥康此次在專利侵權案中的勝訴說明了什么?恐怕不能簡單認為是中國民族企業的揚眉吐氣,更應當意識到保護企業自主知識產權的義不容辭。
伊萊克斯反駁主張“無效”
伊萊克斯(中國)電器有限公司在審理答辯時稱,其已在答辯期內向國家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原告專利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已被受理,請求中止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規定:侵犯實用新型糾紛案件的被告請求中止訴訟的,應當在答辯期內對原告的專利權提出宣告無效的請求;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依據該規定,伊萊克斯在一審中辯稱,其在答辯期內向國家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原告專利提出了無效宣告的請求已被受理,因此,向法院請求中止訴訟。
最高法院上述《若干規定》同時明確:原告出具的檢索報告未發現導致實用新型專利喪失新穎性、創造性的技術文獻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可檢索到如下信息“帥康燃氣灶風門調節裝置的專利申請日為2001年4月28日,專利公開公告日為2002年3月6日”,并依據《專利法》“實用新型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自申請日起計算”的規定,可以認定帥康實用新型專利燃氣灶風門調節裝置在法律規定的保護期內,專利未喪失新穎性和創造性。因此,寧波中級法院依法駁回伊萊克斯中止訴訟的請求。
國外企業善于利用法律作為保護自己的武器。上述案例中,伊萊克斯向法院提出中止訴訟的舉動既是伊萊克斯的訴訟權利也是其拖延訴訟時間的一種表現。
知識產權如何保護
據悉,目前中國國內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僅有幾千家,僅占企業總數的萬分之三,99%的企業沒有申請專利,擁有自己商標的企業僅占40%。由于缺乏知識產權資源儲備,很少有企業在國外申請知識產權保護。在跨國知識產權訴訟面前,國內企業大多底氣不足。跨國訴訟的結果要么是繳納高額的知識產權許可費,要么繼續為國外的企業打工賺取廉價的加工費。面對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領域發起的市場狙擊,中國企業應如何應對?
首先,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技術創新的主體意識,加快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加快實現技術的跨越發展,積累專利籌碼。
其次,完善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環境。2006年4月國務院公布《保護知識產權綱要(2006~2007年)》;2007年初,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明確提出。這些舉動凸顯了政府部門推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決心。但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制化進程才剛剛開始,形勢相當嚴峻。
第三,國內企業要敢于積極應對跨國知識產權訴訟,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2006年12月底,奧康集團等四家企業向歐盟法院提起訴訟,反對歐盟對原產于中國的皮鞋產品實施征收為期兩年16.5%的反傾銷稅。中國企業正在嘗試用法律手段、通過法律程序來維護自身在國際市場上的合法權益,這一舉動值得鼓勵。
回頭看國內,這次帥康對廚具業巨頭伊萊克斯公司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也表明,知識產權保護是全球性的,不是單方面的,并不是只有中國企業侵權,國外品牌同樣可能對中國產品構成侵權。
國外企業正加緊利用知識產權競爭中國市場,中國自主創新面臨嚴峻挑戰。中國企業要熟悉國內知識產權法律,并掌握各項貿易規則,包括各國知識產權規章制度、世貿組織的相關規則、各相關技術與產品的標準。只有充分了解這些法律和國際規則,才有機會爭取主動并最終贏得勝利。
專利侵權賠償如何計算
《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專利侵權賠償一般有以下幾種計算方法:(1)以專利權人因侵權行為而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作為賠償金額。這種方法一般適于專利產品已擁有一個較穩定的市場,并且銷售量居于平穩或上升時使用;(2)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而獲得的全部利潤作為損失賠償金額。這種方法一般在專利權人及其許可的受讓人尚未將專利產品投放市場的情況下使用;(3)以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倍數作為損失賠償金額。這種方法一般在專利權人還沒有把專利產品投放市場,而侵權人從生產、銷售侵權產品中又無利可獲時使用。
此外,還有一種法定賠償方式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中:“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