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丹耀公司破產案是《企業破產法》實施后的首例破產案。本刊特約請該案管理人組長尹正友律師,就履行管理人職責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進行分析,希望有助于讀者更深入地了解《企業破產法》。
所謂管理人,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案件時依法指定的,負責接管債務人,負責債務人內部管理,對破產財產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管理人需要承擔破產程序中的絕大部分工作,是破產案件執行中的重要力量,肩負著“平衡”各方利益的重任。
管理人制度引入是一個歷史性的進步。但是,由于我國的《破產法》還很不完善,存在很多缺陷,法律本身的可操作性以及實際被遵守的程度均與法律目標要求存有一定的距離。因此,管理人在實務操作中不可避免會出現或遇到種種需要進一步研討和探索的現實問題。
新法規宣傳不到位,導致執行障礙
由于新法規公告不到位,導致我們在執行過程中遇到了本不該有的困難。比如,我們在刻制管理人印章的過程中,由于公安機關只知道過去的清算組而不知道現在的管理人,我們花了兩個多星期的時間進行交涉、匯報。同時,我們在擔任管理人的過程中,根據實際需要,要在銀行開立管理人專用賬戶,但遺憾的是,長期無法開立。銀行的答復很簡單,他們沒有接到中國人民銀行條法司的相關文件,所以不能辦理。
附利息債權的利息怎么計算
按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對于已經對特定財產設定擔保的債權,這部分債權的利息是否也同樣截止到破產申請受理時?作為借款人,在對外借款過程中是通過對特定財產設定抵押,來對借款的風險作出比較充分的預估和控制。如果,對利息計算截止受理時的這種計算方式也同樣適用,那么,必然會導致銀行等出借人通過其他新的、更嚴厲的措施來控制和防范對外借款的風險,這顯然不利于企業融資。而且,從法律意義上講,這樣的規定與《擔保法》以及于10月1日起實施的《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存在不一致。
對債權有異議,如何起訴
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管理人一項重要的工作就是依法審查、確認債權債務并編制債權表。同時,如果債權人、債務人對債權表的記載有異議,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還明確規定,進入破產程序以后,由管理人代表債務人對外參加訴訟和仲裁。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債務人要對管理人提起訴訟,按照法律規定,只能由管理人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就會造成管理人代表債務人起訴管理人的現象,這在邏輯上會不會有問題?實際操作上會不會有問題?
職工保險及其他相關費用交還是不交
對于職工的養老、醫療等保險費用,《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是,“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屬于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但是,對于不是為了繼續經營而需要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卻沒有相應規定,是否可以參照該條規定以共益債務來先處理?
一般來說,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都面臨缺乏資金的情況。但該部分費用的繳納又不能出現中斷,如果不及時繳納隨時清償,將使全體職工無法繼續享受保險待遇,給職工生活造成不可估量的影響。該部分費用該如何處理?
關于這個問題,其他國家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當破產企業現金不足時,由管理人墊付費用;第二種方式就是對破產企業一些可以變賣的財產做先行變賣,取得一部分現金。
相比較而言,第二種方式在我國更可行。但是,實踐中又會與《企業破產法》以及其他法律有一些沖突。《破產法》規定,對破產財產的管理、變價、處分等方案要經過債權人會議通過。如果先行拍賣,沒有經過表決,是不是合法?再者,如管理人進行重大財產處分行為時,債權人委員會還沒有設立,管理人能不能處理財產?
筆者認為,對于上述規定不可機械地理解。在可能的情況下,如果不影響債權人會議的實體權利,對部分可分割的非重要的資產可以先行處分,以獲得必要的資金進行破產程序。一方面,對重大財產、關鍵性財產要先經同意才能處分;另一方面,對一些先行處分的非重要財產,在債權人會議開會時進行追認表決。這樣,就可以把實務中的操作和法律的相關規定進行銜接。
債權人會議,職工要不要參加
《企業破產法》規定:“債權人會議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的代表參加,對有關事項發表意見。”那么,產生的問題是:第一,職工應否參加債權人會議?第二,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代表是否有表決權?如果享有表決權,其所代表的人數為多少,是一人一票,還是代表企業所有職工?第三,工會代表以什么身份參加債權人會議?
從法理上分析,如勞動債權不能從破產財產中全額優先受償,或債權人會議決議可能影響其清償利益,就應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否則不應參加,以保證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對等。實踐中,可能出現勞動債權人在權利實現不受影響時對與其無利益關系事項進行表決的不合理現象。
管理人責任如何界定
《企業破產法》規定,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否則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個責任實際上是賠償責任,換句話說,如果管理人沒有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造成多少損失就要承擔多大的賠償責任,對于管理人來說,這個責任是非常重的。
但是,如何認定管理人沒有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標準是什么?在實際工作過程中,管理人要公平地考慮到包括債權人、債務人、職工權益等各個方面的權利和利益,難免有部分單位及個別債權人對管理人的工作持不滿態度。因此,如果沒有明確的標準,管理人在實踐中就會遇到很多問題。有關的司法解釋應該對這個問題作出相對明確的規定,以對管理人工作進行有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