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作為法律主體和營業主體的同時終結。合伙企業在經過一段時間的經營后,或因為預定的存續期限已滿,或因為合伙人之間產生無法解決的糾紛,或因為合伙的目的未能達到,合伙人無意經營下去,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宣告中止營業,辦理清算手續。合伙清算過程中,每個合伙人對合伙債務都負無限連帶責任,共同發擔經營盈虧。
清算程序 合伙企業清算程序可分以下四個步驟:(1)變賣企業資產;(2)確認清算損益、支付清算費用;(3)收回債權、清償債務;(4)分配剩余資產。
因為現金是最容易分配的資產,所以合伙企業在清算時,通常需將資產全部變賣,然后再加以分配。合伙企業資產的分配順序如下:(1)償付合伙人以外的債權人債權;(2)償付合伙人債權;(3)按資本余額分配剩余資產。
上述合伙企業的清算程序基于如弄虛作假定:(1)合伙企業有完全的清償能力,即合伙資產超過合伙負債;(2)所有合伙人對企業凈資產都擁有合伙權益,即在分攤資產變現損益后,其資本余額仍在貸方;(3)在現金分配給合伙人之前,所有的資產都已轉變成現金。
資不抵債合伙企業的清算 在合伙企業無償債能力時,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清償責任。如果某合伙人向合信企業提供了貸款,或有未提取屬于他個人的工資和獎金,應先用這部分債權應以合伙人的個人財產償付;若已無個人財產可以抵償,這一損失由其他合伙人承擔。這一程序在合伙人個人也遭受破產時,就有例外。在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的債權或未提取的工資或獎金應先償付個人債務,而不是先去抵消合伙人資本賬戶的借方余額。
按清算的方式,清算可分為一次總付清算和分次清算。按清算的法律形式,清算可分為自愿清算和破產清算;后者為合伙企業在資不抵債情況下,由法律強制執行的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