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伙人投入一不定期數額的資本,享有規定比例的合伙企業利潤,加入合伙組織的經濟行為。從法律關系看,新合伙人入伙后,原有的合伙企業解散,新的合伙企業通常需修訂或重訂合伙協議。由于新合伙人的入伙導致原合伙企業的解散,新合伙企業的建立,合伙人之間在損益分配、剩余財產分配和對企業的管理權方面均發生了變化,必須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所負的債務,可與其他合伙人共負無限連帶責任,或負有限責任,但需在新合伙協議中載明。新合伙人可以下列兩種方式入伙:
(1)從原始合伙人手中取得部分或全部合伙權益。新合伙人在征得原合伙人全體同意后,從一個或幾個合伙人手中購買他們的一部分或全部伙權。新合伙人購買伙權后,合伙企業的原有資本總額和凈資產保持不變(資產評估前),會計上只需作合伙人資本變化的分錄,毋需調整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
(2)投入資本,取得新合合伙企業的權益。新合伙人在征得原合伙人全體同意后,投入銀行存款或其他資產,加入合伙企業。合伙企業的資產和權益均有所增加,會計上要反映資產和合伙權益的增加。由于原合伙企業已過一段時間的經營,各項資產在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不完全一致。為使新合伙人避免資產或負債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不一致而受損失或取得不當利得,在入伙時,需對原合伙企業的資產、負債進行確認和評估,評估的結果可能有以下三種:(1)原合伙企業賬面凈資產等于其公允價值;(2)原合伙企業賬面凈資產小于其公允價值,說明原合伙企業資產升值;(3)原合伙企業賬面凈資產大于其公允價值,說明原合伙企業資產貶值。
根據評估結果,在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進行談判協商后,新合伙人可能會按下面三種情況之一取得合伙企業的權益:(1)取得與公允價值一致的合伙權益份額;(2)以高于公允價值取得部分合伙權益,說明原合伙人(合伙企業)存在商譽;(3)以低于公允市價取得部分伙權,說明新合伙有商譽。
處理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企業業務,可以采用商譽法,在合伙企業的賬上確認商譽;也可以用紅利法,僅僅調整合伙人的資本,但不確認商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