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號——租賃》中,對承租人經營租賃的會計處理做了以下規定。
1.企業在租賃開始日,不應將租入資產確認為本企業的資產,應付的租金也不確認為長期負債。支付的租金,應在租賃期內采用合理的方法計入各會計期間的損益。
2.企業為經營租賃資產發生的維護修理等支出,應按實際發生額計入當期損益;經營租賃固定資產發生的改良支出,應在租賃資產尚可使用期限或改良工程耐用期限兩者孰短的期限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各期損益。
例:某企業臨時租入某寫字樓二層作辦公之用,根據租賃合同,該企業每年應付租金300萬元人民幣,每半年支付一次,租期2年。該企業對租入寫字樓進行裝修改造花費資金50萬元人民幣。
該企業的會計處理如下:
(1)裝修改造寫字樓時:
借:遞延資產——經營租賃資產改良支出500000
貸:銀行存款500000
(2)第一次支付租金:
借:營業費用——租賃費1500000
貸:銀行存款1500000
(3)第二次支付租金:
借:營業費用——租賃費1500000
貸:銀行存款1500000
(4)第一年末攤銷辦公樓改良支出:
借:營業費用250000
貸:遞延資產——經營租賃資產改良支出250000
(5)第三次支付租金:
借:營業費用——租賃費1500000
貸:銀行存款1500000
(6)第四次支付租金:
借:營業費用——租賃費1500000
貸:銀行存款1500000
(7)第二年末攤銷辦公樓改良支出:
借:營業費用250000
貸:遞延資產——經營租賃資產改良支出2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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