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價外費用會計核算與納稅申報的誤區
1.有的企業沒有準確判斷哪些屬于價外費用,哪些不屬于價外費用。比如,將平銷行為的返利按價外費用處理,混淆了平銷行為的返利與價外費用兩個概念及其計算方法。
2.有的企業沒有按照價外費用的規定進行操作,使不屬于價外費用的做成了價外費用。比如,供貨方委托承運企業運送一批貨物給購貨方,承運企業的運輸發票開具給供貨方做賬,供貨方再開具代墊運費發票給購貨方,這種行為就是價外費用的代墊運費。
3.有的企業向購貨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在計稅時,沒有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就按含稅收入計稅。
4.有的企業將價外費用中的包裝費租金、押金等收入,長期擺在賬上不結轉價外收入,不申報納稅。
二、價外費用核算應注意的問題
1.應合理、準確判斷哪些屬于價外費用,哪些不屬于價外費用,這是進行納稅申報與會計核算的前提。根據稅法有關規定,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性質的價外費用,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1)向購貨方收取的銷項稅額;(2)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貨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3)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①承運部門的運輸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②納稅人將該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除去上述三項符合條件的不包括在價外費用項目外,其余無論會計上如何處理,均應并入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特別提醒:不屬于價外費用中的代墊運費,應按照上述規定進行操作,否則,要按價外費用納稅。
2.應注意平銷行為返還不是價外費用,它是因購買貨物而從銷售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按含稅收入直接計算沖減返還資金當期的進項稅金,計算公式如下: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所購貨物適用的增值稅稅率。
而價外費用計算稅金的方法與平銷行為返利計稅方法不同。根據有關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購貨方收取的價外費用計稅時,應換算成不含稅收入計稅,計算公式如下:
價外費用銷項稅額=價外費用÷(1+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稅率
3.應注意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具體時間。對于隨同產品銷售時收取的價外費用,應在隨同產品銷售收入確認時一并確認,計算銷項稅額。對于當期不確認,需要視以后情況而定的價外費用,應當在實際收到款項或實際納稅義務發生時予以確認,計算銷項稅額。
4.應注意價外費用核算的特殊性,根據會計制度規定,價外費用應在“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等科目核算,在計稅工作中,應從有關會計科目中歸集價外費用,計算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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