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固定資產的認定。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和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價在2000元以下的或使用年限不超過兩年的,可按實際使用數額列為費用。
B.固定資產計價。固定資產的計價,應當以原價為準。購進的固定資產以進價加運費、安裝費和使用前所發生的其他有關費用為原價。自制、自建的固定資產,以制造、建造過程中所發生的實際支出為原價。作為投資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該資產新舊程度,以合同確定的合理價格或者參照有關的市場價格估定的價格加使用前發生的有關費用為原價。
C.固定資產折舊。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包括固定資產折舊最低年限以及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縮短與延長三個方面。至于某種固定資產采用哪種折舊年限,國家均有明文規定,這里從略。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應當從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從事開采石油、資源的納稅人,在開發階段的投資,應當以油(氣)田為單位,全部累計作為資本文出,從本油(氣)田開始商業性生產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應當不低于原價的l0%;需要少留或不留殘值的,須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固定資產的折舊,應當采用直線法計算;需要采用其他折舊方法的,可以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固定資產折舊足額后,可以繼續使用的,不再計算折舊。納稅人轉讓或變價處理固定資產的收入,減除未折舊的凈額或殘值及處理費用價的差額,列為當年損益,納稅人接受贈與的固定資產,可以合理估價,計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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