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接受捐贈的資產有現金資產和非現金資產兩種,并且在會計處理上是不盡相同的;同時由于我國稅收政策對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有所不同,因此接受捐贈的會計處理會因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而有很大差異。本文只討論內資企業接受捐贈的會計和稅務處理及其差異問題。
一、新會計制度對接受捐贈的規定
200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企業會計制度》規定:
1.企業接受的現金捐贈轉入資本公積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或者“現金”科目,貸記“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科目;2.企業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如機器設備、運輸車輛和材料等,則按實物確定的價值,借記“固定資產”、“庫存商品”、“原材料”等科目,貸記“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科目;3.企業將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處置時,按轉入資本公積的金額,借記“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4.企業各項資本公積準備項目不能轉增資本或股本,但當資本公積準備項目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后可以按規定轉增資本或股本。
從上述會計制度規定看,企業接受捐贈的資產是不涉及稅款事項的。但稅法對接受捐贈卻有另行的規定。
二、新稅收法規對接受捐贈的規定
由于接受捐贈的資產有現金資產和非現金資產兩種,所以稅收法規對此也有不同的規定,有的涉及交稅,有的不涉及交稅。
國稅發[1994]132號文件規定:企業接受的捐贈有相當部分是現金資產,考慮到如果對其征稅可能會影響企業生產,故企業可將接受的捐贈收入轉入資本公積金,不予計征所得稅。
國稅字[1997]77號文件規定:納稅人接受捐贈的實物資產,不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但企業出售該接受捐贈的實物資產或進行清算時,若出售或清算價格低于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應以接受捐贈時的實物資產價格計入應納稅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價格高于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應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費用后的余額計入應納稅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企業接受的現金資產捐贈其會計與稅務處理是一致的,即不交稅;但是對接受的實務資產捐贈,其會計與稅務處理則存在很大差異,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區別處理。
1.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對外轉讓時,應根據國稅函發[1995]288號文件規定,判斷其是否屬于“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這一免征范圍,從而決定是否按簡易辦法計征增值稅;2.如果接受捐贈的是不動產,在資產轉讓時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3.《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文件)規定,“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不得提取折舊”,也就是說會計上按規定已提取的折舊不得在稅前扣除。如果是管理部門使用的固定資產,在申報所得稅時可以直接調整所得額;如果是生產部門使用的,按照配比原則,還要按照“比例分攤法”進行納稅調整;4.企業處置存貨時,會計上是通過“其他業務收入”核算,并按照規定結轉“其他業務支出”,由此產生的損益期末結轉到了“本年利潤”,在按照財稅字[1997]77號文件規定進行納稅調整時,應將已經計入損益的金額剔除,否則會重復計算所得或者沖減所得。同樣的道理,企業接受的固定資產捐贈,其在處置時應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余額,應結轉到“營業外支出”科目,最終并入“本年利潤”科目。因此,在按上述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時,也應將“營業外支出”科目中相應的金額予以剔除。
三、舉例
某公司2000年3月接受港商捐贈全新運輸設備一輛,并已送達該公司,由公司管理部門使用。根據報關單憑證資料確定其價值為42萬元人民幣,預計使用5年,無殘值,公司所得稅率15%.其賬務處理如下:1.接受捐贈交付使用時:
借:固定資產——××運輸設備420000
貸:遞延稅款63000
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357000
2.該公司2000年4—12月每月提取折舊7000元,賬務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7000
貸:累計折舊7000
假如該公司2000年度會計利潤總額為100萬元,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按照國稅發[2000]84號文件精神,“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不得提取折舊”,因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63000元(7000元×9個月),2000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06.3萬元。
2000年應納所得稅額=1063000元×15%=159450元。
該公司2001年6月2日出售該設備,售價45萬,出售時累計折舊98000元(2001年1-5月份提取折舊35000元),不考慮清理時發生的清理費用和應繳的增值稅,則:
賬面清理收益=450000-(420000-98000)=128000(元)
賬務處理為:
1、借:累計折舊98000
固定資產清理322000
貸:固定資產-××運輸設備420000
2、借:銀行存款45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450000
3、借:固定資產清理128000
貸:營業外收入-處理固定資產收益128000
假設該公司2001年度會計利潤總額為150萬元,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則:
2001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賬面利潤+(出售收入-清理費用)+本年已提折舊-營業外收入=1500000+(450000-0)+35000-128000=1857000(元)
2001年度應納所得稅額=1857000×15%=278550(元)。
四、說明
必須強調的是,對于同一筆經濟業務,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只能計算一次,否則就會重復征稅。上例中,該公司出售價格高于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應按出售收入450000元減去清理費用后的余額作為納稅所得額,而不能按出售該設備的凈收益計算。也可以這樣理解,即如果會計處理上沒有提取折舊,則:處置收益=450000(售價)-420000(原值)=30000(元),而該筆業務應納稅所得額450000元,實際上是接受捐贈時的資產價值420000元和資產處置收益30000元之和。因此,應將已經計入“營業外收入”并已結轉到“本年利潤”科目的數額128000元予以調減,否則會對固定資產的處置收益金額重復征收所得稅。
企業按照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繳企業所得稅時,對接受捐贈資產時已計入“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的數額應作相應的調整;同時應將“資本公積——接受捐贈資產準備”科目的金額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入”科目。例中上述業務還應作如下賬務處理:
借:遞延稅款 63000
所得稅 21555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78550
同時還應作下面的會計分錄:
借: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 357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入 357000
總之,通過上述實際業務的計算和分析,企業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時,確實要交稅。
來源:特區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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