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現金的定義 現金是指企業的庫存現金以及可以隨時用于支付的存款。會計上所說的現金通常是指企業的庫存現金,而現金流量表中的“現金”不僅包括“現金”帳戶核算的庫存現金,而且包括“銀行存款”帳戶核算的企業存入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可以隨時用于支付的各種存款,也包括“其他貨幣資金”帳戶核算的企業的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證保證金存款等。
由上可見,現金流量表中的“現金”概念類似于會計上所說的貨幣資金概念。但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中有些不能隨時用于支付的存款,如不能隨時支取的定期存款,由于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現金流量表》中的現金定義,則不應列作現金,而應列作短期投資或長期投資,與會計上的貨幣資金概念又有所差異。當然,在企業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中,那些提前通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便可支取的定期存款,由于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現金流量表》中現金定義,則應包括在現金范圍內。
對于個人持有的企業信用卡存款,由于企業不能隨時掌握其現時余額,且具有個人往來結算性質,應不屬于現金流量表中的現金范疇;但對于企業出納人員持有的單位信用卡存款,由于企業能隨時掌握其現時余額,且信用卡存款支出可以隨時報帳,其余額應屬于現金流量表中的現金范疇。 ㈡現金等價物 現金等價物是指企業持有的期限短(一般是指從購買日起,三個月內到期)、流動性強、易于轉換為已知金額現金、價值變動風險很小的投資。現金等價物雖然不是現金,但其支付能力與現金的差別不大,可視為現金。如企業既為了保持短期支付能力,同時又為了不使現金閑置,可以用手持的必要現金購買隨時可以變現的短期金邊債券,在需要現金時即可隨時變現,以滿足現金支付的需要。
一項投資被確認為現金等價物必須同時滿足四個條件,即期限短、流動性強、易于轉換為已知金額現金、價值變動風險很小。根據這四個條件,所有長期投資都不應屬于現金等價物的范疇;對于短期投資中股票投資,由于其價值變動風險很大也不應屬于現金等價物的范疇;對于短期投資中的其他投資,如聯營投資,由于其流動性差,也不應屬于現金等價物的范疇;只有短期投資中那些期限短、流動性強、易于轉換為已知金額現金、價值變動風險很小的國庫券和信譽很好的金邊企業債券才應屬于現金等價物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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