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監督檢查,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組織實施,其實施監督檢查的對象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執行《會計法》和國家統一制定的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并對違會計行為實施處罰。
會計監督檢查的內容有:
一、被檢查單位設置會計賬簿的情況;
二、被檢查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
三、被檢查單位會計核算情況;
四、被檢查單位的會計檔案的建立、保管和銷毀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情況;
五、被檢查單位執行《會計法》第25條、第26條的情況;
六、被檢查單位任用會計人員的情況;
七、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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