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一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下簡稱“關聯準則”)沒有對關聯方作出專門的定義,因為關稅方很難用一個定義來涵蓋,在很多情況下,是否存在關聯方關系需視其關系的實質而定。因此,“關聯準則”只提供了判斷關聯方的標準,即:“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本準則將其視為關聯方;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準則也將其視為關聯方。”這一判斷標準給出了各方在橫向和縱向之間存在關聯方關系的主要形式。從縱向看,關聯方主要存在于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從橫向看,當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則該兩方或多方之間視為關聯方。
在判斷是否存在關聯方關系時,應當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即如“關聯準則”指南基本要求中所講的:“關稅方關系是否存在,應視其關系的實質,而不僅僅是法律形式”。例如,企業承包無投資關系的另一企業,按照承包協議規定,承包方在承包期間可以自主決定被承包方的財務和經營政策,無論被承包企業實現利潤多少,均需交給出包方一定金額的承包利潤,承包方交完承包利潤后的剩余利潤歸承包方所有。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承包方與被承包方無任何投資與被投資關系,但是通過協議,承包方在承包期間可以控制被承包方,從而承包方和被承包方構成關聯方關系。可見,是否存在關聯方關系,應視其關系的實質,即各方實質上是否存在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的關系,這種關系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是否存在利益關系。當各方之間存在利益關系,并且這種利益關系的存在是由控制。共同控制和實施重大影響來實現或維系的,則通常認為存在關聯方關系。因此,在實際工作中,會計人員和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關聯準則”提供的判斷標準,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具體判斷各方是否存在關稅方關系。
判斷是否存在關聯方關系應遵循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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