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接受捐贈的現象越來越多,相關的財稅規定也在不斷變化,準確把握相關規定對準確進行會計處理具有重要意義。本文擬從內外資企業兩方面全面介紹企業接受捐贈的稅收規定與會計處理。
一、外資企業接受捐贈的稅務規定與會計處理
根據國稅發(1999)第19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接受捐贈稅務處理的通知”:企業接受現金捐贈,應一次計入當年度損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也應當計入當年度損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數額較大、一次性納稅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平均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2002年1月1日起,外資企業均已執行《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2)第5號“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和接受捐贈有關會計處理規定”依據《企業會計制度》對外資企業接受捐贈的會計處理作出了規定。下面的闡述主要是依據該文件進行的。
(一)免稅期接受捐贈的會計處理
無論接受現金捐贈還是非現金資產捐贈,均可在接受捐贈時,做
借:資產
貸: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
但應該注意的是,年終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仍然應該按記入資本公積的數額調增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免稅期接受捐贈的會計處理
1、接受現金捐贈接受捐贈的會計處理
①接受捐贈時,做
借:現金/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金 (按接受捐贈當期適用稅率計算)
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
②年終所得稅匯算清繳,應納稅所得額大于零,不做會計分錄;
③年終所得稅匯算清繳,應納稅所得額小于零,做
借:應交稅金
貸: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
2、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
①接受捐贈時,做
借:資產
貸:待轉資產價值
②年終所得稅匯算清繳,應納稅所得額大于零,捐贈收入一次計入當年度損益,做
借:待轉資產價值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按接受捐贈當期適用稅率計算)
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
③年終所得稅匯算清繳,應納稅所得額大于零,捐贈收入經批準分次計入年度損益。則各年度末,按調增該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數額,做
借:待轉資產價值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按結轉當期適用稅率計算)
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
④年終所得稅匯算清繳,應納稅所得額小于零,做
借:待轉資產價值
貸: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
(三)外資企業接受捐贈業務的其他問題
1、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處置時,應按轉入資本公積的金額,做
借: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這一規定,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內外資企業是一致的。
2、稅法未對接受捐贈的非現金性資產記入成本費用是否允許稅前抵扣作出限制。也就是說,接受捐贈的非現金性資產記入成本費用允許稅前列支,這與內資企業的處理有所不同。
二、內資企業接受捐贈的稅務規定與會計處理
目前,內資企業因執行會計制度的不同,接受捐贈記入的會計科目有所不同。執行行業會計制度的企業記入“營業外收入”,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記入“資本公積”。
1、接受現金捐贈
根據國稅發(1994)13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由于“企業接受的捐贈有相當部分是現金資產,考慮到如對其征稅可能會影響企業生產,故企業可將接受的捐贈收入轉入企業資本公積金不予計征所得稅”(會計處理應以財政部文件為準,故執行行業會計制度的企業仍然應記入營業外收入)。
所以,企業接受現金捐贈,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接受捐贈時,做
借:現金/銀行存款
貸: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或營業外收入)
2、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
按照財稅字(1997)07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納稅人接受捐贈的實物資產,不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出售該資產或進行清算時,若出售或清算價格低于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應以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計入應納稅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價格高于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應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后的余額計入應納稅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①接受捐贈時,做
借:資產
貸:遞延稅款
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或營業外收入)
②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處置(出售或清算),當處置價格低于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時,做
借:遞延稅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③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處置(出售或清算),當處置價格高于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時,做
借:遞延稅款
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或未分配利潤)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3、內資企業接受捐贈資產處理的特殊規定
根據國稅發(2000)84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規定,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得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相應的折舊或攤銷費用應做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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