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委托其他單位代銷的商品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
二、企業將委托代銷的商品發交受托代銷單位時,按實際成本(或進價,采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按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收到代銷單位報來的代銷清單時,按應收金額,借記“應收賬款——××代銷單位”科目,按應確認的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按應交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應支付的代銷手續費等,借記“營業費用——代銷手續費”科目,貸記“應收賬款——××代銷單位”科目。同時,按代銷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采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企業,月度終了,應將售出委托代銷商品的計劃成本(或售價)調整為實際成本(或進價)。收到代銷單位代銷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代銷單位”科目。
三、企業應與受托代銷單位訂立代銷合同,規定代銷單位應于代銷后及時、定期或至少按月報送已銷商品清單(載明售出商品的名稱、數量、銷售單價和銷售金額,應扣的代交稅金和代銷手續費等),并將貨款凈額及時匯交企業。
四、本科目應按受托單位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委托其他單位代銷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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