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有納稅人向國稅機關咨詢,銷售舊貨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如企業銷售舊機器設備、企業或個人銷售二手汽車等。對于銷售舊貨,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作出規定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陸續下發了多個文件,對銷售舊貨增值稅問題作出了規定,現將這些規定整理如下,以供參考。
《暫行條例》第十六條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實施細則》解釋“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車、應征消費稅的汽車以外的貨物。“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本細則第八條所稱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26號)文件規定: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游艇、摩托車和應征消費稅的汽車,無論銷售者是否屬于一般納稅人,一律按簡易辦法依照6%的征收率(征收率后調整為4%)計算繳納增值稅,并且不得開具專用發票。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征收增值稅。國稅發〔1995〕288號文件規定“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一)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二)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三)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對不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應按6%的征收率(征收率后調整為4%)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文件規定:一、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對照以上文件規定,我們就可以根據銷售舊貨的具體情況來判定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