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對于小規模納稅人來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6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退還給購買方的銷售額,應從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的當期銷售額中扣減。在實際工作中,小規模納稅人發生銷貨退回時,首先,必須在貨物退回入庫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審核查驗實際退回貨物與購貨方提供的《企業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由購貨方向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開具)是否相符。其次,按照實際退貨由倉庫保管部門驗收入庫,開具《驗收入庫單》。再次,財會部門憑《驗收入庫單》,《企業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等,開具紅字發票,辦理付款手續。并根據以上資料進行帳務處理。
會計處理為:
1. 借:產品銷售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2. 借:產成品
貸:產品銷售成本
三、對于應稅消費品的退回帳務處理
工業企業:
①發生應稅消費品銷貨退回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貸: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②收到退回的消費稅稅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商業企業:
①發生銷貨退回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貸:商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②收到退回的消費稅稅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外商投資企業:
①發生銷貨退回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貸:產品銷售稅金
②收到退回的消費稅稅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