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權益法轉為成本法
在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的持股比例下降,或其他原因對被投資企業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時,應當中止采用權益法,改按成本法進行核算。投資企業應在中止采用權益法時,按投資的賬面價值(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扣除減值準備)作為投資成本,與該項長期股權投資有關的資本公積準備項目,不做為任何處理。
轉為成本法之后,當被投資企業分派利潤或現金股利時,屬于已計入投資賬面價值的部分,作為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投資成本。
例1:甲企業、B企業、C企業共同投資建立了D企業,甲企業擁有30%股份,B企業和C企業各擁有35%的股份。2002年1月1日C企業將其全部股份轉讓給了B企業,B企業成為D企業的母公司,甲企業失去了對D企業的影響力,因而將該投資改用成本法核算。改按成本法核算時,該項投資的賬面余額是600000元,其中投資成本400000元,損益調整200000元,未提取減值準備。2002年4月26 日,D企業宣告分派2001年度現金股利,甲企業可獲得現金股利6000元。
甲企業做會計核算如下:
權益法轉為成本法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D企業 60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D企業(投資成本) 400000
——D企業(損益調整) 200000
D企業宣告分派股利時:
借:應收股利 6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D企業 6000
二、成本法轉為權益法
在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的持股比例增加,或其他原因對被投資企業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時,投資企業應在中止采用成本法,而改用權益法核算此項投資,長期股權投資由成本法轉為權益法時,應按追溯調整后確定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加上追加投資成本等作為初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