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購入的無形資產應以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入賬價值(即:成本)。比如:某企業以50萬元外購一項專利權,同時還發生相關費用6萬元,那么該外購專利權的入賬價值為56萬元。
對于一攬子購入的無形資產,其成本通常應按該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公允價值相對比例確定。比如:甲公司從乙公司購入一項專利權和相關設備,價格及相關費用共計100萬元,其中,專利權可以單獨辨認,但與其相關設備的價格沒有分別標明,假設該專利權和相關設備公允價值的相對比例為4:1,那么該專利權的成本應為80萬元,而相關設備的成本應為20萬元。
采用公允價值相對比例來確定與其他資產一同購入的無形資產的入賬價值,須以該無形資產的相對價值是否較大為前提。如果相對價值較小,則不需單獨核算,可以將其計入其他資產的成本,視為其他資產的組成部分;反之,如果相對價值較大,則需要單獨核算。比如:是作為電腦必不可少的附件隨機購入的、金額相對較小的軟件,就不必單獨核算;但如果是連同一組電腦購入、金額也相對較大(甚至占主要部分)的管理系統軟件,則應單獨核算。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一攬子購入的無形資產與其他資產在使用上不可分離,在使用年限方面也基本一致,則無須將其與其他資產分開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