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包裝物押金逾期未收回的問題,對于“逾期”的認定,會計上一直是以“合同規定期限”為準,會計上的合同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內,但也會有超過一年的情況;
稅法上,較早對此問題明確的有國稅發[1993]154號、國稅函發[1995]288號,其中國稅函發[1995]288號規定“包裝物押金征稅規定中‘逾期’以1年為期限,對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無論是否退還均并入銷售額征稅。個別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較長的,報經稅務征收機關確定后,可適當放寬逾期期限。”這說明,會計和稅法上對包裝物的是否逾期的期限認定,都是有可能超過1年的,只不過稅法上若超過1年,要報經稅務征收機關確定。稅務局還是充分體諒大家的難處的,充分考慮了大家的特殊情況。
忽如一夜春風來,2004年送來了國發〔2004〕16號《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其中有一條即是取消“稅務機關對個別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較長的,可適當放寬逾期期限”的審批。稅務為了支持企業的發展,真是把好事做到家了。
雀躍,腳落地后又細看,才發現不是想象的那種好事,取消審批后,實際上稅法對包裝物的期限并沒有延長,而是定死了最長也就是一年,你個別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再長,超過1年后也得要并入銷售額征稅,以前是一提報批就頭疼,現在你連到稅務局報批的機會都沒有了。
接下來還有讓你傷腦筋的事。國發〔2004〕16號出臺后,對于超過一年的包裝物押金交稅如何進行會計處理,財政部門也沒有進行統一的規范。計算出超過一年的包裝物押金的增值稅記入貸方,借方應記什么呢?借“其他應付款”肯定是不合適的,你合同還沒到期限,人家也沒說不還你包裝物,你會計上怎么能做沒收押金的處理呢?我覺得也只能記到“遞延稅款”,到合同到期后,視對方有無歸還包裝物,再作相應處理。接下來還有讓你跺腳的事。轉眼到了合同到期時間,對方很守信地把包裝物還給你了,你卻高興不起來,為什么?這批包裝物的押金稅法上已按視同銷售交了增值稅,對方把包裝物還給你了,稅務局能把已收的稅金還給你嗎?不可能了,你只能把以前反映已交稅金的“遞延稅款”轉到“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收了100塊錢的押金,到頭來實際上只回來100-[100/(1+0.17)*0.17]=85.5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