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東北地區一般納稅人購買的固定資產如何抵扣?
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4]156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發生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準予按照第五條的規定抵扣:
(一)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和實物投資,下同)固定資產;
(二)用于自制(含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三)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凡出租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的規定繳納增值稅的:
(四)為固定資產所支付的運輸費用。
本條所稱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自2004年7月1日起實際發生,并取得2004年7月1日(含)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交通運輸發票以及海關進口增值稅繳款書合法扣稅憑證的進項稅額。
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當年準予抵扣的上述第三條所列進項稅額不得超過當年新增增值稅稅額,當年沒有新增增值稅稅額或新增增值稅額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留待下年抵扣。納稅人有欠交增值稅的,應先抵減欠稅。
本條所稱當年新增增值稅稅額是指當年實現應交增值稅超過2003年應交增值稅部分。
為了保證年度內扣稅的均衡性,實際操作時,采用逐期計算新增增值稅稅額,按月抵扣,年底清算的辦法。
本規定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所規定的固定資產。納稅人外購和自制的不動產不屬于本規定的扣除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黑龍江省、吉林省、遼寧省和大連市從事裝備制造業、石油化工業、冶金業、船舶制造業、汽車制造業、農產品加工業產品生產為主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其中“為主”是指上述這幾個行業年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50%(含50%)以上。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111號)規定:為加強東北地區部分行業擴大增值稅進項稅額扣稅范圍增值稅管理,主管稅務機關務必嚴格按照《規定》的精神,認真審核已認定納稅人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固定資產購進和使用情況。凡納稅人購進的固定資產在東北地區試點行業以外使用的(包括在東北地區以外設立的分支機構),其進項稅額一律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