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在今年稅務檢查期間,被稅務機關查出以前年度有一建筑工程項目未按規定取得結算發票,企業已經結轉固定資產。由于提供建筑勞務的施工單位已不好找到,稅務機關責令我公司申報營業稅等稅款并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入賬。并且指出,補繳的稅款和沒有取得稅務發票的固定資產折舊也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請問:該筆稅款在賬面上如何處理?該項固定資產的折舊可以稅前扣除嗎?
謝謝!
一企業財務人員
答:稅務機關的處理意見是錯誤的。按照營業稅相關法規規定,建筑勞務營業稅的納稅人是提供建筑安裝勞務并取得收入的施工單位,不是支付勞務價款并應該取得付款發票的單位。所以,稅務機關無權責令你公司申報營業稅等稅款并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稅務發票。
但是,由于你公司未按規定取得發票,違反了《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之規定,稅務機關應該按照你單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進行處罰。《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屬于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應取得而未取得發票的,屬于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同時還規定: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由于你單位未按規定取得工程結算發票,導致施工單位未繳、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應該按照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理,除沒收你單位的非法所得外,可以并處未繳、少繳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施工單位雖然沒有開具發票,但是已經申報繳納這部分收入的稅款,沒有發生未繳、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就應該按照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理,責令你單位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按照所得稅相關法規規定,單位支付的罰款,可以作為支付年度的營業外支出,但是不得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另外,雖然你單位結轉固定資產時沒有按規定取得稅務發票,但是按照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的資產應該按實際發生的支出金額入賬并折舊。而且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該項資產屬于應當計提折舊范圍,不屬于不得提取折舊范圍,即稅法對這種情況在計提折舊時沒有限制性規定。因而,只要該項資產的金額是確定的、真實的,而且折舊年限與折舊方法不與稅法抵觸,則該項固定資產的折舊可以稅前扣除。